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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