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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能开发土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该条所称的使用,指对土地实物的使用,是否包括对土地权利的使用,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如果只强调对土地实物使用征税,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拍得土地后一直不开发就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显然与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的宗旨是相悖的。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40号)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三十四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第三条规定,通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需要提供交地确认书。因此,甲公司国有建设用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从法律角度来看,双方已经办理土地交接手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从中可以看出纳税义务的发生关注实物或权利两个状态。因此,纳税人取得了土地相应的权利,应成为判定纳税义务是否发生的重要条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准财产税,虽然宪法规定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城镇土地只有使用权。但从实际效用的角度来看,在城镇土地法定的使用年限内,与其所有权没有太大关联。因此,如果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则纳税义务应该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