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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是否征收房产税?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1987)财税地字第30号)规定:“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