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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是否征收印花税?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25号
)
的规定:“四、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
印花税
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
印花税
。
……
七、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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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税[2015]1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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