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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政办发〔2019〕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政发〔2020〕3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 通政办发〔2020〕8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通政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南通市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先进制造业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创新集聚、外经贸转型升级等方面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按规定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作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局履行专项资金的监管责任;各区相关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协同市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主管部门

1.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政策绩效目标;

2.制定专项资金政策和绩效评价办法;

3.根据专项资金政策,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发布申报指南,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认定等,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制订本部门采取专项补助方式政策的考核办法,下达考核任务并组织考核;

5.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6.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等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二)市财政局

1.审核编制各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审定;

2.协同各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政策、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等,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认定等环节的管理;

3.依据专项资金预算、相关计划文件及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及时下达资金;

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管理和政策绩效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政策绩效实施再评价。

(三)区相关部门

1.按照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和市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属地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上报等工作,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2.依据市主管部门制订的项目资金专项补助办法和下达的考核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3.依据市相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按规定结算“一事一议”特大项目、重大项目、专项补助项目资金;

4.配合市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向市或所在区相关部门申报扶持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一项目涉及两项以上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

第九条  各区发改、科技、工信、商务等相关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申报指南要求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主管部门。区相关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