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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黔国税发〔2007〕5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3-26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规定,现行有效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废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认真组织学习《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黔国税发〔2006〕204号)和《补充通知》,正确理解和把握两个文件精神,认真执行,规范管理。
二、各地应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让纳税人掌握相关的政策规定。
三、各地应加强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开具、收受等情况的跟踪管理和检查。属于《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三、四款情况的,销货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粘贴在《通知单》第二联后备查。
四、各地在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7〕18号         2007-02-1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