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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7〕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第一条第(五)项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