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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7〕12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9-25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第四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