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长政办发〔20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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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效期:2022-10-0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日
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契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纳税人向地税机关设立的存量房交易办税窗口申报,或通过地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渠道申报;
(二)地税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
(三)纳税人按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申报缴纳税费。
第四条 地税部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系统采用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借助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软件建立的估价模型,将待评估房地产就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