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府〔2015〕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9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决定》 ( 东府〔2017〕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30日
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
粤府〔2015〕28号)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粤府〔2015〕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十三五”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创业是拓宽就业渠道、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基础。我市一直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始终把促进就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在全省各市中率先实施了城乡统筹的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率先完成镇(街)、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普惠化,率先推行个人自主参训补贴,鼓励个人自主提升就业素质和技能,小额贷款累计贷出总额全省最高,多年来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一直控制在3%以内,我市在促进就业和推进创业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也要看到,我市目前劳动力流动性大,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就业创业技能不足,高校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质量仍需提高;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和新业态的不断涌现,我市劳动者再就业问题和就业技能与岗位需求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将更加凸显,“就业难”和“招工难”并存的情况仍将持续存在。总体来看,“十三五”时期,我市就业形势仍面临较大压力,因此,做好就业创业工作仍然是一项长期和重要的任务。
(二)总体工作思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主要精神,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把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促进稳定就业与提高就业质量相结合、完善政策措施与优化服务水平相结合,进一步深化就业创业机制制度建设,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大力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推动全市就业创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坚持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为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提供良好就业创业环境。
(三)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机制制度,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技能,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大开发人力资源为产业发展服务,推进全市就业创业工作迈上新台阶。“十三五”期间,全市累计城镇新增就业40万,完成劳动力技能培训15万人次,完成创业培训10万人次,就业创业服务率达100%,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95%以上,全市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创建创业孵化基地50个,努力将东莞打造成为创业型城市。
二、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四)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探索开展调查失业率,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逐步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促就业创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重大项目立项、备案时,应评估项目创造岗位、人力资源需求等情况,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岗位多、岗位质量好、与人力资源匹配度高的项目。加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带动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统筹发挥好投资的关键作用、消费的基础作用、出口的支撑作用,着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努力创造就业岗位,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府金融工作局等单位负责)
(五)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吸纳就业能力。围绕转型升级战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以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带动就业;实施“机器换人”计划,逐步淘汰经济附加值低、危险性高的低端岗位,提升就业质量。大力发展金融租赁、电子商务、海外仓储、物流配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生态农业,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建设文明城市,大力推动城市造林绿化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建设,大力发展社会工作服务业;创新生态旅游业,挖掘文化和历史旅游业,建设宜居东莞,带动提升就业容量和就业质量。(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六)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落实国家、省对小微企业各项税收减免、贷款融资优惠政策,进一步压减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收费。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工程研究院等科研机构与小微企业开展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加快转移。(市经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发改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七)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健全实名制信息数据库,教育、人力资源部门要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活动,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做好退役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在莞高校要将就业创业课程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积极开展在校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提高就业创业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探索课程改革,按照产业和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加强专业课的实用性和就业需求适应性,更好地培养实用型人才,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对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教育、创业培训,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实施创业相关补贴,优化创业公共服务,助推大学生创业成功。(市人力资源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团市委、在莞高校等单位负责)
(八)落实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将难以实现就业的 “4050”(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以及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列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重点援助范围,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研究制定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安置途径。建立健全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平台,落实扶持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就业创业政策。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申请营业执照可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等服务。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残疾人就业帮扶政策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农业局、市司法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残联等单位负责)
(九)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市人力资源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单位负责)
(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险政策,落实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责任,推动企业全员足额参保。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等制度。健全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实现就业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市社保局、市人力资源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等单位负责)
(十一)预防和调控失业风险。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将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不裁员、少裁员、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半给予稳岗补贴,有关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建立全市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和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应对计划裁员、濒临倒闭的企业加强监控,主动做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市社保局、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单位负责)
(十二)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就业创业统计调查方法,探索建立就业和创业工作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监测,建立常规调查、抽样调查、定点监测等多元就业失业监测统计体系。建立就业创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市人力资源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局等单位负责)
三、加大促进就业扶持力度
(十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多渠道实现就业。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大力实施系列帮扶和激励就业政策,促进实现就业。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政策。
1.毕业年度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在东莞高校就读的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给予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本项补贴由市财政负担。(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单位负责)
2.应届困难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失业期间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本项补贴由市财政负担。(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等单位负责)
3.安置“双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各镇街(园区)、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3年内的“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安置单位工资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具体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1056号)执行。本项补贴由市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
4.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本市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实现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给予毕业生一次性2000元的企业就业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
5.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所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由企业负担的保险费部分,给予企业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市经信局等单位负责)
6.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毕业5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的保险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等单位负责)
7.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毕业5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 8:2比例分担。(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等单位负责)
8.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本市35岁以下未就业青年,参加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的青年就业见习训练活动,见习期由政府给予35元/天的见习生活津贴,由见习训练单位每月给予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见习期2-3个月。见习人员完成整个见习期的,由政府按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见习训练单位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见习补贴。本项补贴由市财政负担。(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
(十四)援助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把就业困难人员放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大就业补助扶持力度进行重点帮扶。
1.工资差额补助。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全日制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月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岗期间,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比对标准,给予最高280元/月的工资差额补助。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
2.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新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该人员实际缴纳的由用人单位负担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人员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
3.灵活就业工资补助。本市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以及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无固定用人单位,每月累计达到一定工作时间的,给予灵活就业工资补助。补助标准: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50小时的,每人每月100元;每月累计工作时间达到80小时的,每人每月200元。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
4.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本市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以及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无固定用人单位且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缴费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人员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社保局等单位负责)
5.企业设置就业安置基地奖励。鼓励企业腾出操作相对简单、工作时间比较灵活的就业岗位设置“村民车间”,集中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企业“村民车间”招用20名以上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设置就业安置基地奖励。奖励标准为安置人数在20人以上未达40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安置人数达40人(含4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本项奖励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
(十五)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因应产业结构向中高端水平升级的人力资源需求,将培训促高质量就业与培训促人力资源开发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行业协会等的作用,推动培养一支适应东莞产业转型升级的技能人才队伍。(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
1.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在莞务工人员、本市城乡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通过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且未享受过政府补贴培训的,自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个人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企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行业协会等培训教育机构,组织在莞务工人员、本市城乡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参加其举办的免费培训班,通过培训使学员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自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培训教育机构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须持有更高等级的证书(可跨工种),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就业服务机构可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的实际情况,组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项目,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纳入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本项补贴由市财政负担。
2.自主参训补贴。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就读的本市在校生,通过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自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自主参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自主参训补贴。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
3.校企合作补贴。定期举办灵活多样的校企合作品牌活动,针对企业中长期用工储备规划,继续积极搭建企业与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平台,鼓励企业与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联合举办订单式培训。培训结束后,企业批量接收经培训的毕业生达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给予企业校企合作补贴,标准800元/人。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
(十六)加强职业介绍服务推动供求对接。发挥村(社区)基层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作用,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在基层扎实开展,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城乡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按其服务后成功就业人数给予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400元/人,限每人每年补贴一次。本项补贴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
(十七)完善就业失业监测。建立定期收集定点企业、定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劳动力供求信息数据制度,完善我市就业失业监测统计体系,加强就业形势分析,及时制定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对由人力资源部门推荐,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筛选的就业失业监测点,按要求及时完成各项监测数据的填报且数据真实有效的,按每个监测点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监测补贴。本项补贴由市财政负担。(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
四、大力实施大众创业工程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的要求为指导,在“十三五”期间大力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将东莞打造成为创业型城市。
(十八)营造更优市场准入环境。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放宽住所登记,改革企业集团登记,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深入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进一步放宽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的准入限制。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精神,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下放投资项目核准及前置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认定等行政许可事项。大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快推动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审批部门脱钩。全面推广行政审批标准化,明确申请材料、审批条件、裁量基准、办理时限等内容,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推广“一个窗口”受理、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等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编办、市委改革办等单位负责)
(十九)落实税费减免降低创业成本。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二十)加大创业金融支持力度。发挥市产业转型升级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模适当、杠杆效应、稳健推进”的思路,鼓励和引导社会多渠道筹集资金,带动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资本投入,用于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等领域的创业,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支持创业企业上市、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支持企业通过多种债券融资手段筹措资金。开展互联网金融和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及运营平台。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单位负责)
(二十一)创新创业培训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群团组织等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经评审认定的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完善创业培训考核标准和考核机制,优化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孵化等服务的衔接,提高创业成功率。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创业孵化基地整合资源建设创业学院。(市人力资源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负责)
(二十二)创建多元化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平台。引导和鼓励各镇(街)、各类社会机构投入资源和资金创建区域性、示范性、综合性和专业性等多元化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平台,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优质的众创空间和专业的创业服务。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提供资金资助和孵化服务补贴,具体认定和补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局制定。
1.创业孵化基地资助。鼓励镇街(园区)、各高校和社会机构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市每个给予20万元资助;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市每个给予30万元资助;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在省给予资助的基础上,市给予适当资助;认定为区域性创业孵化基地(公共创业服务平台)的,在省给予资助的基础上,市给予适当资助。本项资助由市、镇按8:2比例分担。(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镇街(园区)等单位负责)
2.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经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创业孵化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