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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岛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岛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黄政发〔2013〕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公布2022年西海岸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2月12日规定,保留,继续实施,直至有效期届满或出台新文件等原因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黄岛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第一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9日

黄岛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 鲁政办发〔2012〕62号)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2〕62号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根据“建立同一个人账户,利用同一制度平台”的总体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

(二)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四)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对以前征地遗留问题,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

二、保险对象

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是本次征地的保险对象,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三、保险方案

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调查后,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经被征地村(居)民签字确认,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批准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保险金筹集

(一)政府补贴。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由区财政局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

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二)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个人缴费标准在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内由个人自由选择;集体缴费标准在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内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若低于20%的,个人和集体应按选定的缴费标准适当增加缴费的倍数,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五、个人账户管理

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六、待遇支付

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七、关于原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按照《胶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南市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5〕156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9〕86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

(一)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待遇继续领取,同时可自愿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其养老待遇由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区级补贴养老金四部分组成。

2.女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仍按原标准计发,同时享受区级补贴养老金。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待年满60周岁且符合领取条件时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

3.被征地农民区级补贴养老金参照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区划调整转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区级补贴养老金242元的标准进行调整;成建制转非村居民与被征地农民原基础养老金差额部分在调整时予以保留。

(二)未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本方案实施时,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领取待遇人员,个人和集体缴费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继续缴费。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个人帐户建立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及原《胶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南政发〔2011〕13号)的政策规定执行。

1.缴费年限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在同一时间同时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费的,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 本方案实施后个人和村(居)集体缴费标准按照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自主选择,原则上不低于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和村(居)集体缴费额。

(2)男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全额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于男年满60周岁时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一次性补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补缴,补缴后可按月领取全额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男年满60周岁又不补缴的,只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和区级补贴养老金。

(3)女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可享受区级补贴养老金,个人和村(居)集体应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继续参保缴费,待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全额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于女年满60周岁时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一次性补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补缴,补缴后可按月领取全额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女年满60周岁又不补缴的,只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和区级补贴养老金,同时追回已领取的区级补贴养老金。

3.养老金待遇组成                   

养老金待遇由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区级补贴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月11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系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本方案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额除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