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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青政字〔2010〕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2010年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已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城阳区、即墨市先行推开,其他区(市)将按照国家新农保试点步骤推开。
  二、参保范围
  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缴费方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市政府依据国家、省规定或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市)政府负担,其中已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区(市),按国家规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市、区(市)政府负担。有条件的区(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各区(市)政府负担。
  2.缴费补贴。市、区(市)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各区(市)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区(市)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区(市)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第五档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二)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凡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三)待遇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区(市)要每年在村(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