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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2016〕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我省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着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调动食盐生产和流通企业积极性,激活食盐市场。健全监管制度,依法治盐,促进我省盐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全面完成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要求,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环节专营制度,理顺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健全省级食盐储备,创建诚信盐业,打造高端海盐,做强福建盐业。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行政许可新旧制度过渡衔接。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我省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国家新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由省经信委审核后报工信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达不到新的规范标准且限期整改后仍然无法达标的企业,依法查处;有定点生产、批发资质的企业参与制贩假盐的,依法查处。工商部门按照国家要求不得新登记注册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经信委、工商局,省轻纺(控股)公司

  (二)理顺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省经信委负责制定全省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各级经信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我省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由省盐务局承担食盐专营和有关盐政执法工作,省经信委负责省盐务局食盐专营和盐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省编办、人社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财政厅、经信委、国资委、公安厅、司法厅、卫计委、工商局、质监局、盐务局,省轻纺(控股)公司

  (三)加强工业盐监督管理。取消我省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各地市要加强工业盐的监督管理,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在盐产品外包装上必须用中文明确标注“工业用盐”或“非食用盐”的字样。工业盐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采购和销售记录。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健全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加快推进省级食盐储备库建设,依托省盐业集团公司现有资源做好储备工作,储备量不得低于本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省级财政按照企业承担的储备任务,在年度预算中相应安排食盐储备贷款贴息和管理费支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根据国家标准制定合理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省经信委和省盐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库存情况检查,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省级食盐储备职能部门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储备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经信委,省轻纺(控股)公司

  (五)推进食盐信用体系建设。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按照工信部新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我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按照工信部统一部署,推进我省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作用。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改委、经信委、工商局,省轻纺(控股)公司

  (六)深化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省卫计委要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梳理,根据国家新修改颁发的《食盐专营办法》和《盐业管理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按法律程序修改《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法制办

  (八)加强盐田资源保护和管理。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好辖区内省盐田保护区盐田面积和产能,加强盐场内部改革,剥离社会职能,减轻负担。对列入省盐田治理控制区内的盐田,实行有效控制和治理,各地可根据当地盐场生存状况、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盐业供需发展总体形势,按照海域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确定盐田治理控制区的改造、建设或废转的用地用海性质。对列为省控制废转区盐场的盐田,可按省政府规定的盐田废转条件、程序和要求,申报废转,废转的盐田属于海域使用管理范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用海手续。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信委、环保厅、海洋渔业厅、财政厅、国土厅

  (九)打造福建高端海盐品牌。实施提质升级品牌战略,加快互联网电商平台建设,创新营销模式,提高市场应对能力,巩固省内食盐市场,拓展省外海盐市场,提高我省海盐市场占有率。以“原生态、纯天然、全人工”的传统独特生产制作工艺为亮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品牌宣传,提升市场知名度。省级财政加大对省盐田保护区内盐场改造的支持力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食盐品质。加快开发福建绿色优质食盐、精选原盐、精选自然盐等高端盐产品,提高附加值。支持企业申报福建绿色海盐地理标志,打造福建绿色优质海盐品牌。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经信委、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以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工收入稳步提高、社会安定稳定为前提,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省盐业集团公司牵头与省内盐场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采取扩大省内国有盐场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中的股份比例或盐场控股等多种形式,实现省内产销一体化。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地税局、财政厅、经信委,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作为当前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务求实效,确保如期全面完成国家盐业体制改革任务。建立省盐业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经信委牵头,省编办、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