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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15〕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在医院、学校、居住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涉及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或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夜间施工许可应明确许可时限。

  中考、高考期间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落实以下责任:

  (一)应将施工作业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影响预测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充分考虑施工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保障施工噪声防治所需费用和夜间噪声扰民补偿所需费用。

  (二)应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噪声控制目标,引导施工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三)应会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群众来访接待处,明确施工噪声污染协调处理工作负责人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妥善解决施工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

  四、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落实以下责任:

  (一)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尽量避免夜间施工作业。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须在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三)应制定施工现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进行公告,认真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将产生施工噪声的设备、设施远离居住区布置。

  (四)进行经批准的夜间施工作业时,应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起止时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五)应明确责任人,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妥善处理施工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

  五、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及绿色施工管理规定。

  六、各区县政府应组织工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助相关部门对有关建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