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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闽政〔2021〕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现决定废止以下8份文件: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闽政文〔2007〕359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7〕77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55号)

  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竹产业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30号)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07号)

  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4〕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