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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财行〔2014〕16号
 
各区、市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青岛市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0日

  

青岛市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六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组团单位应当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审核并出具审签意见,报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审议确定。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八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青财行〔2014〕15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按本实施办法所附分国家和地区标准执行,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  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本实施办法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

  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建立出国培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成果共享机制。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各单位应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