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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干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干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行〔2022〕6号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号)要求,现将《青岛市干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4日

 

青岛市干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青岛市干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干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由青岛市委组织部举办各类党政领导干部培训所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青岛市干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青岛市委组织部负责审定年度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进行组织实施、指导督促;负责青岛市干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测算并提出具体使用计划;

(二)负责将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编报年度预决算;

(三)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配合做好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绩效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付根据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由青岛市委组织部举办的境外班、国内专题班、干部实训、干部讲堂、市委党校主体班次校外培训、实践所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等。不得用于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含线上、线下培训)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培训所需人员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人身保险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七条  具体使用标准:

(一)境外班培训费包括,师资费、伙食费、住宿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公杂费、交通费和人身保险等内容。使用标准严格按照《青岛市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实施办法》(青财行〔2014〕16号)和《关于调整部分因公临时出国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行〔2017〕20号)的规定执行。

(二)国内专题班培训费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人身保险费和其他费用。根据中组部、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在确保真实性前提下,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