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
附件1
海淀区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五好”标准要求
序号 |
内容 |
具体标准或要求 |
1 |
自治组织建设好 |
建有小区服务管理组织 |
2 |
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管理制度和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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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相对固定的组成人员、活动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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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治功能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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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部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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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依章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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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我管理机制好 |
建立小区多方参与的协商议事机制 |
8 |
建立小区结对帮扶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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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立小区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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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自我服务效果好 |
小区居民自觉遵守小区居民自治章程或居民(业主)公约 |
11 |
小区居民主动参与社区建设,自觉清理卫生死角,自愿认养公共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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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小区居民依法依章缴纳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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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小区无违章违约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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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小区各方关系融洽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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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驻区单位协同好 |
建有小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
16 |
建有小区共驻共建机制,辖区单位参与小区共建积极性高,签订共建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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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立小区与辖区单位错时停车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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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小区可开放的单位服务设施普遍向居民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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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突出问题解决好 |
涉及小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及时召开相关会议研究 |
20 |
能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停车无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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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能协助相关部门解决环境脏乱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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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能协助相关部门解决道路破损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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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能协助相关部门解决违法建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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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能协助相关部门解决预防发案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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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能协调解决小区其他突出问题 |
附件2
海淀区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
“四有”目标
序号 |
内容 |
具体标准或要求 |
1 |
安全防范 |
小区进出路口设有门卫 |
2 |
有秩序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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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治安巡逻,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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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本小区突发事件有效应急处理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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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绿化保洁 |
绿化养护人员、保洁人员佩戴统一标识、统一着装,保持良好形象 |
6 |
有绿化养护,及时清除花木的死株、病株、补植缺苗;及时修剪高大树木、干枝死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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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保洁作业,及时对公共区域进行卫生保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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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做好垃圾分拣工作,确保垃圾不外溢,每天清洁垃圾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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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及时清除各类喷涂、绘制、粘贴的非法小广告,确保公共地面、墙面整洁美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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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维修维护 |
维修人员持证上岗,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 |
11 |
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巡检和维修,保持运行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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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维护维修按照“低廉合理”的标准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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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停车管理 |
对小区车位进行科学施划,做到车辆停放入位有序 |
14 |
非机动车定点存放,摆放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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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确保小区内消防车通道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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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维护小区良好交通秩序,确保行驶畅通 |
附件3
海淀区老旧小区自管会备案提交材料说明
一、工作依据
1.《关于开展街道“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海社办发〔2013〕10号)
2.《关于印发<海淀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民发〔2010〕22号)
二、备案条件
1.有三人以上的成员;
2.有规范的名称(“XX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委员会”或“XX小区管理委员会”);
3.有主要负责人;
4.有能够维持正常活动的必要资金;
5.有长期的、固定的活动内容;
6.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7.其他开展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包括名称、负责人、活动内容、人数、活动场所和章程等。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由拟任负责人向活动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申请书;
2.章程;
3.其他办理备案所需材料。
附件4
海淀区老旧小区停车服务管理备案流程
自管会结合实际对老旧小区进行全封闭或半封闭管理,安排专人值守,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未成立自管会的老旧小区可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停车服务管理。
一、停车服务管理公约产生流程
自管会组织召开居民大会,对停车服务管理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表决,经管理区域内全体居民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涉及停车收费的,须经现场公示且无重大异议),划分停车服务管理区域,形成停车服务管理公约,由社区居委会确认后报属地街道(镇)备案,实施停车服务管理。
二、停车收费管理流程
老旧小区进行停车管理并拟收费的,自管会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一)自管会根据停车服务管理公约委托小区进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公司进行停车收费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公司持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所属街道(镇)意见、委托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备案材料在区交通委办理停车经营备案手续、在区发改委办理价格核准手续、在区地税局办理停车专用票据领用手续后依法进行停车收费。
(二)自管会根据停车服务管理公约依托所在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进行停车管理并拟收费的,由所在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办理停车经营备案等手续,流程如下:
1.由自管会依据停车服务管理公约制定收费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将停车服务管理公约、收费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规定的备案材料一并报社区居委会;
2.由社区居委会确认后转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3.由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将上述材料报所属街道(镇)进行审核后,与申请停车收费的自管会签订管理协议(约定办理停车经营备案、价格核准、停车专用发票购领、委托收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管理要求等相关事宜),持街道(镇)审核意见和确认其停车服务主体资格及相应职责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备案材料向区交通委申请办理停车经营备案手续。缺乏相关材料的,可由街道(镇)出具情况说明;
4.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取得停车场经营备案证后,在区发改委办理价格核准手续、在区地税局办理停车专用票据领用手续后,依法进行停车收费;
5.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对停车收费、停车专用发票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停车收费台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定期向居民公示停车费收支使用情况。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也可依据管理协议约定自管会自行进行停车管理和收费,并对其停车收费活动进行监督。
(三)自管会根据停车服务管理公约进行停车管理并拟收费,所在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公司未进驻、所属街道(镇)未成立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的应由所属街道(镇)组织成立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或其他街道(镇)层级地区社会组织,并依托其办理停车经营备案等手续,流程同上。
附件5
海淀区 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公约
(示范文本)
一、居民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自管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遵守小区自管会的各项管理规定,配合小区自管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自我服务管理工作。
二、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委员会(自管会)应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实施自我服务管理,同时接受社区居民、产权单位、驻区单位和住户的监督。
小区自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扩大会议,研究自我服务管理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
1、确定管理模式、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单位、收费方案和监督方式等;
2、实现小区有治安防范、有绿化保洁、有维护维修、有停车管理的“四有”目标事项;
3、财务收支情况、居民缴费情况;
4、其他重大事项。
小区自管会应建立公示制度,自管会会议决议和决定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 天,接受查询和监督。
小区自管会应建立考核评议制度,由居民代表大会根据小区“四有”服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并建立服务单位的引入退出机制。
三、居民应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小区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居民应爱护公共环境,维护环境卫生。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楼道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主动做好垃圾减量、垃圾分类工作,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五、居民应自觉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六、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七、居民应自觉维护院内交通秩序,机动车在本小区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机动车应按规定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
八、居民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有可能影响相邻居民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服务机构或自管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九、对异产毗连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各相关居民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居民应配合服务机构和相邻居民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如因该维修而造成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十、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一、居民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告知自管会,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十二、居民应当按照管理公约约定或自管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相关服务费用:
保安费 元/平方米;
保洁费 元/平方米;
绿化费 元/平方米;
垃圾清运费 元/平方米;
停车管理费用 元/年。
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服务费用的居民,自管会应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方式进行催缴或委托服务机构催缴。
十三、居民如委托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应另行支付费用。
十四、居民在转让或出租房屋时,应当告知新业主或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 日内告知自管会。
居民转让房屋的,应当结清相关服务费用;出租房屋约定由承租人交纳服务费用的,居民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居民出租房屋的,应当认真审查承租人身份证明,防止房屋群租,及时到社区登记并签订出租房居民责任书;承租户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管理规定,及时到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居民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居民、房屋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居民的违约行为,居民、自管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十七、居民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自管会提出。
十八、本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