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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行规发〔2014〕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为探索解决不同类型老旧小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老旧小区的自我服务管理水平,完善社区治理结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总结基层实践经验基础上,由街道(镇)统筹,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共同推进落实,以居民自治为核心,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积极动员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建立我区老旧小区和谐有序的自我服务管理机制,达到“五好”标准(自治组织建设好、自我管理机制好、自我服务效果好、驻区单位协同好、突出问题解决好),保障小区实现“四有”目标(有安全防范、有绿化保洁、有维修维护、有停车管理),最大程度满足居民基本服务需求,有效改善居住环境,力求达到小区居民意愿的最大公约数,推动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向规范化、社会化、精细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居民自治原则

  各街道(镇)以社区居民意愿为基础,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功能,广泛动员区域单位和社区居民共同参与、共建共享。

  (二)分类指导原则

  针对不同类型老旧小区的各自特点和服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指导,不断提高小区自我服务管理水平。

  (三)网格管理原则

  结合我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在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中,充分调动网格内的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效整合网格内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四)试点先行原则

  各街道(镇)应结合老旧小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通过试点工作,加强示范引导,以点带面,构建各具特色的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模式。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海淀区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组长由主管社会建设和城市建设的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住建委(房管局)、区社会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市政市容委(交通委)、区农委、区综治办、区流管办、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区民政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园林绿化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海淀支队、区环卫中心、各街道(镇)组成。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专题研究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研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能,落实各自职责;指导、监督各街道(镇)推进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工作。

  各街道(镇)负责辖区内各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方案的制定,试点小区的选定,资金投入,并对各小区自治工作进展进行监督指导。

  各社区居委会是开展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小区成立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管会),并对其进行监督,积极指导老旧小区推进自我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小区实现“四有”。

  自管会在社区居委会指导下组建并践行小区管理公约,具体推进落实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组织体系

  1.构建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体系。社区居委会可以围绕老旧小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居民的共同需求,通过组织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建立小区自管会。自管会是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以小区为活动范围,以小区居民代表会议决议为基础,由社区居委会、辖区派出所、产权单位和居民代表组成的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非营利性社区社会组织。

  一个管理区域成立一个自管会。由街道(镇)在工作开展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域划分。

  社区居委会通过自荐、推荐等方式招募小区内热心公益事业且有时间、有能力处理公共事务的居民作为居民代表,居民代表的选定也可以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适时引入居民直接选举机制。同时确定自管会的组成人员,人员数量建议为5-9人的单数。社区居委会、辖区派出所、产权单位代表各派1人参加。若有多个居委会,则由街道(镇)选派1人参加。自管会可以在街道(镇)备案为社区社会组织,并申请加入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成为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纳入街道(镇)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自管会依据小区管理公约开展工作,对小区公共部位组织实施管理。

  2.完善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运行机制。自管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自管会要充分发挥好服务管理主体作用,实现对老旧小区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3.创新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交流平台。整合小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情恳谈、小区对话等有效形式并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建设,充分发挥自管会的作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居民群众、改善邻里关系、促进小区和谐稳定。

  (二)确定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模式

  1.社区居民自治管理模式。对物业服务企业未进驻的小区,各街道(镇)指导自管会或社区居委会采取居民自行管理和聘请专职人员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充分挖掘和利用社区内的人力资源,培育相关志愿服务队伍,通过居民互助的方式实行自我管理。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解决非营利性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收费问题。

  2.聘请专业公司进行专项管理模式。自管会可以将小区内专项服务以分项管理、服务外包、聘请专业公司形式组织协调并监督专业公司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小区安全防范、绿化保洁、维修维护、停车管理等工作。

  3.聘请专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模式。聘请一家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统一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已进驻但存在多头管理现象的小区,经过统筹协调、有效整合,确定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形成完整的小区服务管理体系,实行“物业式服务管理”。

  4.其他模式。自管会可以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在现有优化管理模式的情况下自主确定管理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上述几种模式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并将经自管会确定的管理方式、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内容向属地街道(镇)报备。自管会确定管理方式前,应广泛征求管理区域内的居民意见。

  (三)加强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保障

  1.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和小区管理公约,适时出台相关工作手册,为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工作的推进提供制度保障。社区居委会将自我服务管理采取的形式、费用的收缴方式、自我服务管理事项的表决方式等内容纳入小区管理公约中,并将广泛征求小区内居民意见后拟定的管理公约在小区内公示后执行。自管会应依托所在地区街道(镇)社会组织联合会或其他层级地区社会组织向区市政市容委(交通委)进行停车备案,也可以在小区管理公约允许的范围内委托小区进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公司向区市政市容委(交通委)进行停车备案。

  2.服务保障。自管会根据小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居民的共同需求,征求居民意见,有半数以上居民同意的,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镇)申请对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综合改造完善。各街道(镇)依据自管会的申请情况,对小区围墙、路灯照明、道路、绿化、安防、停车、给排水等进行综合改造完善,使其具备实现自我服务管理的基础条件。

  3.资金投入。各街道(镇)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投资和整治方法的基础上加强资源整合,加大对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自管会根据小区管理公约约定向居民收取相应的服务管理费用,也可以通过小区停车服务、广告费、便民设施、零维修服务等公共资源收入弥补小区管理经费的不足,解决小区管理费用问题。售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自管房单位和驻区幼儿园、学校等产权单位应按照相应面积分摊服务管理费用。试点工作中,各街道(镇)积极引导居民花钱买服务,逐步推动小区服务管理向政府、市场、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居民个人等多方主体转变,形成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区财政可采取奖励方式对试点工作成效突出的小区给予一定支持。

  4.考核评价机制。自管会建立对服务单位及服务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通过服务质量检查和服务满意度调查等民主评议指标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将自我服务管理“五好”“四有”目标完成情况定期上报街道(镇);街道(镇)可以将经费补助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建立自我服务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对各自管会的管理绩效进行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街道(镇)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改进,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5.建立调处机制。实行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我区人民调解机制,由街道(镇)负责召集,由社区居委会、居民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相关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及专业监管部门参加,协调解决自我服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报区领导小组会研究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开展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改善小区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成立海淀区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强化责任意识,共同推进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工作。各街道(镇)要根据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好试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动员各方,加大支持

  要充分整合小区内各种设施、资源,统筹协调产权单位、自管会、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单位共同参与小区服务管理,形成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增强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功能。

  (三)强化督查,确保实效

  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切实保障老旧小区居民利益。将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试点工作作为创新社会服务管理体制、推动社区服务管理精细化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督查内容和街道(镇)行政绩效考核内容,按照工作阶段要求由区领导小组组织对试点工作、试点单位进行督查检查。

  (四)加强宣传,总结推广

  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树立自管会服务品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各街道(镇)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并将成熟经验及时在全区推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7日


附件1


海淀区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五好”标准要求

序号

内容

具体标准或要求

1

自治组织建设好

建有小区服务管理组织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管理制度和备案手续

3

有相对固定的组成人员、活动场地

4

自治功能完善

5

内部管理规范

6

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依章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7

自我管理机制好

建立小区多方参与的协商议事机制

8

建立小区结对帮扶机制

9

建立小区组织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

10

自我服务效果好

小区居民自觉遵守小区居民自治章程或居民(业主)公约

11

小区居民主动参与社区建设,自觉清理卫生死角,自愿认养公共绿地

12

小区居民依法依章缴纳相关费用

13

小区无违章违约现象

14

小区各方关系融洽和谐

15

驻区单位协同好

建有小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6

建有小区共驻共建机制,辖区单位参与小区共建积极性高,签订共建协议

17

建立小区与辖区单位错时停车制度

18

小区可开放的单位服务设施普遍向居民开放

19

突出问题解决好

涉及小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及时召开相关会议研究

20

能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停车无序问题

21

能协助相关部门解决环境脏乱问题

22

能协助相关部门解决道路破损问题

23

能协助相关部门解决违法建设问题

24

能协助相关部门解决预防发案问题

25

能协调解决小区其他突出问题

附件2


海淀区老旧小区自我服务管理

“四有”目标


序号

内容

具体标准或要求

1

安全防范

小区进出路口设有门卫

2

有秩序维护

3

有治安巡逻,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4

有本小区突发事件有效应急处理预案

5

绿化保洁

绿化养护人员、保洁人员佩戴统一标识、统一着装,保持良好形象

6

有绿化养护,及时清除花木的死株、病株、补植缺苗;及时修剪高大树木、干枝死杈

7

有保洁作业,及时对公共区域进行卫生保洁

8

做好垃圾分拣工作,确保垃圾不外溢,每天清洁垃圾箱

9

及时清除各类喷涂、绘制、粘贴的非法小广告,确保公共地面、墙面整洁美观

10

维修维护

维修人员持证上岗,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

11

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巡检和维修,保持运行良好

12

维护维修按照“低廉合理”的标准收取费用

13

停车管理

对小区车位进行科学施划,做到车辆停放入位有序

14

非机动车定点存放,摆放有序

15

确保小区内消防车通道畅通

16

维护小区良好交通秩序,确保行驶畅通

附件3


海淀区老旧小区自管会备案提交材料说明


一、工作依据

1.《关于开展街道“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海社办发〔201310号)

2.《关于印发<海淀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民发〔201022号)

二、备案条件

1.有三人以上的成员;

2.有规范的名称(“XX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委员会”或“XX小区管理委员会”);

3.有主要负责人;

4.有能够维持正常活动的必要资金;

5.有长期的、固定的活动内容;

6.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7.其他开展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包括名称、负责人、活动内容、人数、活动场所和章程等。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由拟任负责人向活动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申请书;

2.章程;

3.其他办理备案所需材料。


附件4


海淀区老旧小区停车服务管理备案流程


自管会结合实际对老旧小区进行全封闭或半封闭管理,安排专人值守,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未成立自管会的老旧小区可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停车服务管理。

一、停车服务管理公约产生流程

自管会组织召开居民大会,对停车服务管理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表决,经管理区域内全体居民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涉及停车收费的,须经现场公示且无重大异议),划分停车服务管理区域,形成停车服务管理公约,由社区居委会确认后报属地街道(镇)备案,实施停车服务管理。

二、停车收费管理流程

老旧小区进行停车管理并拟收费的,自管会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一)自管会根据停车服务管理公约委托小区进驻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公司进行停车收费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公司持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所属街道(镇)意见、委托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备案材料在区交通委办理停车经营备案手续、在区发改委办理价格核准手续、在区地税局办理停车专用票据领用手续后依法进行停车收费。

(二)自管会根据停车服务管理公约依托所在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进行停车管理并拟收费的,由所在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办理停车经营备案等手续,流程如下:

1.由自管会依据停车服务管理公约制定收费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将停车服务管理公约、收费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规定的备案材料一并报社区居委会;

2.由社区居委会确认后转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3.由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将上述材料报所属街道(镇)进行审核后,与申请停车收费的自管会签订管理协议(约定办理停车经营备案、价格核准、停车专用发票购领、委托收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管理要求等相关事宜),持街道(镇)审核意见和确认其停车服务主体资格及相应职责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备案材料向区交通委申请办理停车经营备案手续。缺乏相关材料的,可由街道(镇)出具情况说明;

4.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取得停车场经营备案证后,在区发改委办理价格核准手续、在区地税局办理停车专用票据领用手续后,依法进行停车收费;

5.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对停车收费、停车专用发票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停车收费台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定期向居民公示停车费收支使用情况。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也可依据管理协议约定自管会自行进行停车管理和收费,并对其停车收费活动进行监督。

(三)自管会根据停车服务管理公约进行停车管理并拟收费,所在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公司未进驻、所属街道(镇)未成立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的应由所属街道(镇)组织成立地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或其他街道(镇)层级地区社会组织,并依托其办理停车经营备案等手续,流程同上。


附件5


海淀区      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公约

(示范文本)

一、居民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自管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遵守小区自管会的各项管理规定,配合小区自管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自我服务管理工作。

二、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委员会(自管会)应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实施自我服务管理,同时接受社区居民、产权单位、驻区单位和住户的监督。

小区自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扩大会议,研究自我服务管理的相关内容,具体包括:

1、确定管理模式、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单位、收费方案和监督方式等;

2、实现小区有治安防范、有绿化保洁、有维护维修、有停车管理的“四有”目标事项;

3、财务收支情况、居民缴费情况;

4、其他重大事项。

小区自管会应建立公示制度,自管会会议决议和决定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    天,接受查询和监督。

小区自管会应建立考核评议制度,由居民代表大会根据小区“四有”服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并建立服务单位的引入退出机制。

三、居民应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小区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居民应爱护公共环境,维护环境卫生。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楼道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主动做好垃圾减量、垃圾分类工作,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五、居民应自觉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六、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七、居民应自觉维护院内交通秩序,机动车在本小区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机动车应按规定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

八、居民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有可能影响相邻居民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服务机构或自管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九、对异产毗连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各相关居民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居民应配合服务机构和相邻居民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如因该维修而造成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十、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一、居民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告知自管会,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十二、居民应当按照管理公约约定或自管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相关服务费用:

保安费           /平方米;

保洁费           /平方米;

绿化费           /平方米;

垃圾清运费       /平方米;

停车管理费用     /年。

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服务费用的居民,自管会应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方式进行催缴或委托服务机构催缴。

十三、居民如委托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应另行支付费用。

十四、居民在转让或出租房屋时,应当告知新业主或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       日内告知自管会。

居民转让房屋的,应当结清相关服务费用;出租房屋约定由承租人交纳服务费用的,居民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居民出租房屋的,应当认真审查承租人身份证明,防止房屋群租,及时到社区登记并签订出租房居民责任书;承租户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管理规定,及时到社区流动人口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居民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居民、房屋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居民的违约行为,居民、自管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十七、居民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自管会提出。

十八、本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小区自我服务管理委员会

                           年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