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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4〕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两违”整治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6日 

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和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形成违法建设群防群治的良好态势,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市各县(市)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两违”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两违”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按用地审批内容占用土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两违”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励发放制度,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及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两违”行为举报电话号码及受理时间。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接听、受理电话举报,管理举报信息档案,发放举报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两违”行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等情况。

  第六条 电话方式举报正在实施的且未被“两违”执法部门巡查发现、查处的“两违”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获得奖励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电话方式举报,并必须提供本人真实的联系电话号码,便于受理举报的机构进行回访及发放奖励;

  (二)“两违”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两违”行为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三)巡查、处置、监管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单位负责巡查、处置、监管的“两违”行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