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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的通知
榕政办〔2015〕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5日

  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以下简称“两违”)的综合治理处置能力,有效遏制新增“两违”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机制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两违”巡查工作机制。

  1.市执法局、市国土局应当建立督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区执法局、国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两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巡查。 

  2.各区执法局、区国土局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区域确定包片执法人员,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参与巡查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城建协管人员,按照网格化要求,组织区执法局、国土局等部门包片执法人员成立联合巡查执法队伍, 负责对辖区内“两违”的日常巡查和监控,按照本规程要求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市、区执法部门对“两违”进行查处。

  二、查处规程 

  (一)对发现的在建“两违”实施快速查处程序

  对发现的正在建设的“两违”,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止,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区执法局名义),要求当事人当天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区执法局名义),并在3日内组织实施拆除,15日内必须全部拆除完毕。

  对城区住宅小区顶楼违章或者无法入户的“两违”,各区治违办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服务,通知房屋登记机构对其产权采取相应的限制性措施。

  (二)对其他“两违”查处程序

  1.城乡规划区内“两违”查处规程

  各级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规划区内“两违”案件,由市规划局认定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1)认定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由区执法局立案查处:

  ①区执法局作出限期3天自行拆除决定,同时将该决定向社会公告;

  ②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按诉讼或者复议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逾期(一般情况下是六个月)不起诉不复议的,由区执法局催告当事人在5日内自行拆除,仍不拆除的,区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2)认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至10%罚款;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非城乡规划区(指晋安区宦溪镇、日溪乡、寿山乡,以及马尾区琅岐镇)的“两违”案件:

  (1)区国土局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可并处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按诉讼或者复议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逾期不起诉不复议的,区国土局催告当事人在5日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区国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占用集体土地的“两违”案件涉嫌犯罪的,国土局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已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乡村“两违”,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立案查处,可参照本规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查处“两违”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两违”。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辖区、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提供必要的人员与经费保障。

  (二)密切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积极作为,形成查处“两违”的工作合力,从根本上遏制“两违”。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查处和制止“两违”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动机制,组织、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执法局、国土局等部门对辖区内的“两违”立案查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环保、卫生、建设、消防等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给当事人核发各类许可证照。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两违”,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规定予以公告;需要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的,由各区治违办通知有关单位不得提供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对已提供的服务应当在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