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2〕338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有关矿业权人: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属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由国土资源部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在其勘查区外围勘查,以及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的,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探矿权:
(一)探矿权人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协议出让申请,同时提交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申请扩大后勘查范围(含原有勘查范围)的矿权设置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情况的审查意见,以及有相应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扩大后勘查范围(含原有勘查范围)勘查实施方案。
(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经预审,对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条件的,组织专家对提交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其中,对拟扩大勘查范围超过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以上(含)的,组织专家对其扩大勘查范围是否“确属不宜单独另设探矿权”进行论证。
(三)对通过专家审查(论证)的,由探矿权人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受理后,经审查符合协议出让探矿权的,将拟批准的勘查项目及项目出资人名称、协议出让申请理由等基本情况,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协议出让批准文件。
(五)探矿权人持协议出让批准文件,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价款缴纳协议书》,并依法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办探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时缴纳扩大勘查范围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评估和备案,以及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省、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因开采矿体向矿区范围以外延伸,申请在其矿区外围勘查的,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探矿权:
(一)采矿权人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拟开展采矿权外围找矿协议出让探矿权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开展外围找矿区域的矿权设置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情况的审查意见,以及有相应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采矿权外围找矿勘查实施方案。
(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经预审,对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条件的,组织专家对提交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对申请范围矿体与现有开采矿体“确属同一矿体、地理空间不宜分割且可利用已有开采系统”提出论证意见。
(三)对通过专家审查、论证的,采矿权人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受理后,经审查符合协议出让探矿权的,将拟批准的勘查项目及项目出资人名称、协议出让申请理由等基本情况,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
(五)采矿权人持协议出让批准文件,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采矿权扩大勘查范围价款缴纳协议书》,并依法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办探矿权登记。对于扩大勘查范围矿业权价款缴纳,按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有关规定在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时缴纳采矿权价款,价款评估及备案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矿权人申请生产勘探。省、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权,申请在其矿区范围内及矿区范围上部或下部(仅限垂直投影范围)开展生产勘探的,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一)采矿权人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开展生产勘探区域的矿权设置和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情况的审查意见,以及有相应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生产勘探实施方案。
(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经预审,对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等条件的,组织专家对提交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三)对通过专家审查的,采矿权人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对符合开展生产勘探条件的,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采矿权人通过生产勘探探明的新增资源储量矿业权价款的缴纳,按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有关规定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缴纳采矿权价款,价款评估及备案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按规定无需设置探矿权的矿种,以及矿山企业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开采范围,扩大范围的地质工作已达可供开发利用程度的,可以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开展探矿权、采矿权外围勘查及生产勘探工作应由具有本类别乙级以上(含)地质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地勘单位应按规定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勘查开始施工、停工和结束工作情况。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矿业权人开展外围勘查及生产勘探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对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附件:1.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申请材料清单
2.采矿权扩大勘查范围或生产勘探(含扩深)申请材料清单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探矿权人扩大勘查范围申请材料清单
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应提交以下材料(3套,申请区域每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增加1套):
一、申请报告(包括探矿权基本情况、勘查工作情况,申请扩区的目的、依据和资金来源,新申请勘查范围及拟扩大勘查范围的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