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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9〕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 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自然资规〔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

  (一)严格新增围填海项目报批。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受理新增围填海项目申请。属于《实施意见》明确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确需围填海的,项目建设主体通过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用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立项依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依据、海域使用申请、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含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利益相关者协调处置方案等。项目用海申请材料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报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改委严格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按照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

  围填海项目同时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增围填海的,按照新增围填海的审批程序办理,同时还需提交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明确的相关材料。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做好围填海管理政策衔接。通知下发前已受理,但未取得用海批复或未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围填海项目,终止审批或出让程序。其中,属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的,按照通知要求重新办理用海报批手续。2018年之前已安排但尚未核减的地方围填海计划指标一律作废。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三)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自然资源部通报的围填海现状调查统计结果,结合国家2017年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形成围填海现状调查报告,确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并结合生态评估情况,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于2019年11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处理方案应明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产业准入、生态修复、违法查处、责任追究、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内容。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形成全省围填海现状调查报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和处理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严格限制围填海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

  在全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之前,对选址在已填海成陆区域且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近期和中期投资建设项目,各地应按照“成熟一个、处置一个”的原则,加快处理。处理工作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执行。

  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每季度第三个月5日前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进展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在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全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年度处置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

  (四)依法处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对纳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且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依照《围填海项目生态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等,开展生态评估,编制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

  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制定具体围填海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理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生态评估结论;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措施和实施计划;历史遗留问题成因;区域内拟建项目基本情况或区域开发利用计划,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情况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情况,区块功能定位、拟建项目分布等;违法违规用海查处情况或查处工作安排;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工作安排等。相关附件包括:拟建项目清单或区域开发利用计划(平面布置图);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处理方案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严格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处理方案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并函复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海手续。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五)妥善处置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通知下发前已完成围填海的,沿海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节约集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确需继续围填海的,要坚持生态用海,优化围填海平面设计,尽可能减少占用岸线资源,科学合理确定围填海面积,按照要求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严格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六)规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用海审批权限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属国务院审批权限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上报材料应明确审查意见并附生态评估、相关处置工作情况报告等,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照程序报自然资源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单个建设项目且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处理方案与用海申请一并报送。属省政府审批权限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省自然资源厅及时向自然资源部备案。严禁各地化整为零、分散上报围填海项目。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