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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综〔2015〕40号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支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现将《福建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6月11日



福建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保障性住房租金收支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省直保障性住房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闽价服〔2012〕25号)、《福建省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建〔2013〕10号)和《省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闽政管综〔201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投资建设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干部周转房,下同)等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包括省级财政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含滞纳金等),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经营性用房及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租赁经营收入,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配建共用设施设备共有产权部分的租赁经营等收入。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五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可按福州市政府公布的廉租房租金标准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纳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七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直保障性住房项目业主管理单位和租金执收单位(下称“执收单位”)。保障性住房租金可委托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资格的物业服务单位代收。
  第八条 执收单位上缴省级国库保障房租金收入时,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性基金收入”款中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编码:103014304)”及“配建商业设施租售收入”(科目编码:103014305)”中相应科目。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应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资金直接缴入省级国库。执收单位通过网络版票据系统生成《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通过POS机现场刷卡或至银行柜台缴款,缴款成功后,执收单位应向缴款人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