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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242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发展我省公共租赁住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税局  省物价局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为加快发展我省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要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要对象,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要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重要内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有效缓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群体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必须加强政府的组织引导,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各地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主动参与。

  2.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市场租金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中心城市和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市、县按照要求抓紧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4.科学安排,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城市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尽量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

  二、房源筹集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直接投资建设、配建,收购或租赁社会闲置的存量住房,改造剩余的公有住房,改建或改造因产业结构和城市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办公等非居住用房,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在办理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手续后,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四)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允许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以下。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应一次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三、政策支持

  (一)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落实用地指标,并及时办理报批手续,确保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明确载入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到位。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严禁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用于或变相用于商品住房开发 。

  (二)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各类企业、单位投资或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社会捐赠筹集的资金;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按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等渠道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充裕的城市,可以统筹调配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较好的市县予以适当的补助。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之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比照执行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20%的规定。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制订的办法执行。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的有关鼓励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的具体办法,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特点确定信贷条件,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确定的相关政策。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