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京政发〔2022〕32号规定,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第(三)项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商品房预售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修改为“未取得规划核验的住宅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新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规划委印发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同时废止。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做好本市城镇地区(历史文化街区除外)各类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补充和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适宜的居住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关系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筹措资金,加快规划建设,严格实施监管,满足群众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新需求。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担负起“保基本、兜底线”的责任,同时还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为实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创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约用地

  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除供电、供水、排水等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外,在合理的服务半径内将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安排,并鼓励独立占地且与住宅分开配置。独立占地集中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二)坚持规模合理

  在保证正常运营需要的前提下,为提高配置规模的合理性,对各类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实行最低配置规模限制,另外对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还应同时实行最高配置规模限制。

  (三)坚持均等布局

  规划配置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充分考虑方便居民生活,合理确定服务范围,尽量避免跨越城市主干路和快速路。街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如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配置,特别是若干社区共用“一刻钟社区服务圈”设施的,要兼顾资源情况和实施条件,注重公平,合理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划统筹

  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确定。市规划部门要对各区县政府提出的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初步核算结果和实施计划进行统筹研究,配合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确定独立占地设施用地的位置和指标,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非独立占地设施的内容、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时的同步审核提供依据。建设项目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在编制住宅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确定。

  (二)完善土地储备条件

  在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尤其是住宅项目)时,区县政府要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项目所在地区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随项目同步配置实施的方案,明确需同期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名录、规模、位置、是否独立占地、建设标准、建设时序、资金来源、建设主体、具体实施方式和移交时限等内容,并纳入土地储备整理阶段的规划条件或土地公开交易条件中。市有关部门按照优先安排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原则,可待拆迁等工作完成后,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地块另行划拨交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建设。

  【2022年修订】(三)严格建设验收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查漏补缺、先批设施、后批住宅”的原则,确保街区级、社区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其中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类、教育类、医疗卫生类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前,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前完成建设,并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建设住宅项目,特别是分期、分区域建设的,要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建设项目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前完成建设,并同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设项目,未按照时序建设、验收、交付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可对竣工的住宅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验,并对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暂缓核发规划许可;未取得规划核验的住宅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及时交付使用

  建设主体与建成后的产权单位不同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移交。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未经所在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