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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2〕13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制订的《福建省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6日

  福建省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物价局

  (2012年7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26号),为做好我省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工作,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在我省的覆盖面和可及性,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省行政村卫生所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

  (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行政村卫生所同步纳入新农合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信息化建设,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多渠道补偿政策。

  二、基本原则

  (一)一村一所的原则。每个行政村原则上选择一个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但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可以增加选择1所。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积极申请,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试点工作。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县(市、区)村卫生所设置规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乡村医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遴选确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行政村卫生所名单。

  三、基本条件

  (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所的用房和基本设备应当达到建设标准,房屋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实行“三室分开”,基本诊疗设施齐全。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所应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支出有凭证,公共卫生服务有记录,疫情有报告,新农合管理有台账,药价比其他诊所低。

  (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所,其业务用房性质为村集体提供或者租赁性质的,优先纳入实施范围;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医疗技术和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度较高的乡村医生优先纳入实施范围。

  四、实施步骤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在村卫生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各县(市、区)选择不少于50%的行政村卫生所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村卫生所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确保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卫生所按中标价采购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至2013年第一季度,全省所有行政村卫生所基本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建立并完善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长效机制。

  五、经费补偿

  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经费补偿主要通过购买服务和政府补助等方式加以解决:

  (一)村卫生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在3~6元/次,其中个人负担不超过1元,其余部分由新农合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在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制定。

  各地应按照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将实行药品零差率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落实新农合报销政策,其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并做到即时结报。

  (二)村卫生所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所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同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三)建立药品零差率改革政府专项补助。为保证村卫生所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顺利实施,各级财政应建立药品零差率改革政府专项补助,对规划设置、核定审批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6~1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省级财政(含中央)对财力基本保障县和原中央苏区县按照年人均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县(市、区)按照年人均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并以县为单位核定补助经费总额。

  (四)乡村医生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各地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40号)的要求,落实乡村医生每年1200元岗位津贴的补助政策,其补助渠道、补助方式不变。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