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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8〕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农村‘六大员’津贴补助发放标准”为民办实事项目,调动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现制定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一、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原则

  (一)因地制宜,填补空白

  全省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因地制宜,采取由临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联办、乡镇卫生院巡诊等形式,解决乡村医生空白村农村居民就医和公共卫生信息传递等问题。

  (二)集体举办,政府扶持

  应坚持集体举办、政府扶持、社会资助等多方筹资方式,加强村卫生所的设施设备建设,村民委员会应无偿提供房屋。在2005年省级对空白村卫生所建设的基础上,各设区市、县(市、区)也要结合各地实际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经费,加强村卫生所建设,特别是新出现的边远山区空白村卫生所建设。

  (三)明确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职责

  村卫生所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乡村医生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农办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五大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6〕6号)要求履行职责。

  (四)坚持村卫生所非营利性质,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

  按照卫生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精神,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所有关税费。有关执法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也要根据乡村医生的特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巩固和健全乡村医生队伍,防止出现重复培训、检查。禁止假借培训、体检、抽检验证、订阅报刊杂志等形式,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乱收费和行政执法中的乱罚款行为,切实减轻乡村医生负担。

  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与范围

  (一)津贴对象: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国家规定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津贴范围: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配置1~3名乡村医生。以县为单位平均每个行政村按2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补助。各地应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向人口稀少的边远山区、海岛村卫生所倾斜,提高津贴补助水平。

  三、乡村医生津贴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津贴标准:从2008年1月开始,乡村医生政府津贴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100元。对于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的津贴补助水平可适当提高。

  没有享受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也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二)经费筹集:省级财政采取分类补助的形式,享受省财政一般转移支付县(市)、人均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水平的县和成建制改区之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