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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科字〔2023〕5号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 青政字〔2021〕30号)要求,市科技局对《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 ( 青科规〔202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全面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工作。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11日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沃土计划”,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工作,扶持推动一批创新性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上市进程,进一步带动我市产业生态整体提升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以下简称“上市培育库”)是指在青岛市注册登记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意愿或已启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程序纳入上市培育库管理的企业群体。

第三条  上市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具体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通过政策支持、精准服务、典型示范等措施加速在库企业上市步伐,形成多层次上市培育梯队,营造良好活跃的上市氛围。

第四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上市培育库的入库审核、监督管理、引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入库标准

第五条  企业申请加入上市培育库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A.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获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

B.企业已在青岛证监局备案辅导;

C.企业具备上市潜质,已制订详细的上市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团队,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际操作。

第六条  第五条C条件中的企业具备上市潜质是指:

1.企业达到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任一上市条件的;

2.企业暂未达到上市条件,但近两年内科技创新水平、成果转化能力及经济指标等显著跃升,未来三年具备上市可能的;

3.企业已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

第七条  企业具备上市潜质,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优先入选上市培育库:

1.满足2022年12月证监会新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中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

2.企业已获得投资机构实质投资。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入库工作按以下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工作计划,制定并发布当年度培育库入库申报通知。

2.入库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市科技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