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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科规〔20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青科字〔2023〕5号规定,本文被修订,请以修订后文本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青科字〔2023〕5号为准。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 青政办发〔2020〕18号)文件要求,为规范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工作,扶持推动一批创新性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上市进程,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9日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办法》(市政府令〔2021〕28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工作,扶持推动一批创新性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上市进程,进一步带动我市产业生态整体提升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以下简称“上市培育库”)是指在青岛市注册登记的、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意愿或已启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程序纳入上市培育库管理的企业群体。


  第三条 上市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库企业培育期为三年。具体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通过政策支持、精准服务、典型示范等措施加速在库企业上市步伐,形成多层次上市培育梯队,营造良好活跃的上市氛围。


  第四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上市培育库的入库审核、监督管理、引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入库标准


  第五条 企业申请加入上市培育库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A.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获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


  B.企业已在青岛证监局备案辅导;


  C.企业具备上市潜质,已制订详细的上市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团队,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际操作。


  第六条 第五条C条件中的企业具备上市潜质是指:


  1.企业达到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任一上市条件的;


  2.企业暂未达到上市条件,但近两年内科技创新水平、成果转化能力及经济指标等显著跃升,未来三年具备上市可能的;


  3.企业已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


  第七条 企业具备上市潜质,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优先入选上市培育库:


  1.满足2021年新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中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


  2.企业已获得投资机构实质投资。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入库工作按以下程序:


  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工作计划,制定并发布当年度培育库入库申报通知。


  2.入库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注册登录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至市科技局。


  3.论证审核。市科技局组织证券、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结合金融科技手段,根据入库标准,利用大数据分析对申报企业进行技术筛查。


  4.公示入库。经专家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上市培育库。


  第九条 上市培育库原则上实行定期申报、集中审核,每年定期进行更新。对于短期内成长性好、爆发性强或我市重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随时申报,按程序审核后入库。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企业在库期间需接受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机构的跟踪管理,了解运营动态和上市进展。市科技局根据企业运营及发展情况提供相应服务或取消入库资格。


  第十一条 对入库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入库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的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此外,给予20万元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2.优先支持入库企业及主要科研、管理人员申报争取各级科技奖励、荣誉;优先支持入库企业申报争取各级科技创新项目、平台、人才等政策支持。


  3.对不同上市阶段的企业提供多层次、差异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改制上市咨询培训、金融特派员辅导、供应链产品链拓展、金融机构对接、鼓励金融机构设计特色产品、龙头企业助力及其它延伸服务。


  第五章 出库条件


  第十二条 入库企业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将移出上市培育库:


  1.企业实现上市;


  2.企业入库后两年内未完成股份制改造,或入库后三年内未完成上市或上市申报;


  3.企业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入库条件;


  4.在申请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企业及企业高管近两年内违反法律、法规,受过行政或司法处罚;


  5.企业注册地迁出青岛市,或企业已停止经营活动;


  6.市科技局认定的其他应出库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成文日期:2021-07-13发布日期:2021-07-13索引号:00511813900000097000119编  号:青科规〔2021〕3号


一、政策背景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情况已经成为城市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指标,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是国家创造新技术、培育新业态、提供新供给,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的重要举措。企业上市能够快速吸纳资金,为企业腾飞插上资本的翅膀。对部分北方企业而言,企业竞争力缺乏、难以持续留才等一系列问题逐步显现,运用资本意识需进一步提升。


有鉴于此,根据《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 青政办发〔2020〕18号)等文件制定,为规范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工作,扶持推动一批创新性强、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上市进程,让企业享受资本红利,带动我市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