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自然资规发〔2022〕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黄三角农高区管委会、市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中心:
现将《东营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2日
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各县(区)、开发区及有关单位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东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参照《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 ( 鲁自然资规〔20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财政局每年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全市耕地保护评价,每年9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级耕地保护评价主要内容:
(一)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新增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
(五)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
(六)补充耕地市级统筹情况。
(七)以前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做法创新情况。
(九)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市级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辖区内因土地违法问题严重被自然资源部(含国家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省政府、市政府警示约谈或问责的;因土地管理问题被省自然资源厅确定为自然资源执法重点监控县区的;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5%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50亩的。
(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根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全市每年评选5个乡(镇)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