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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2年1月10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截至2023年9月15日规定,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6日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每年依据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标准,对上一年度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全省耕地保护评价,每年9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函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级耕地保护评价主要内容:


(一)现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二)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情况,包括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新增违法占地查处等情况。


(五)补充耕地省级统筹情况。


(六)以前年度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耕地保护做法创新情况。


(八)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各市在推荐省级激励的县(市、区)时应侧重考量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及保护效果。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推荐省级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省政府约谈或问责的;因土地管理问题被省自然资源厅确定为自然资源执法重点监控县(市、区)的;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超过10%的。


(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突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各市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可推荐不多于3个所辖县(市、区)参与省级耕地保护激励评选。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价,择优认定,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20个县(市、区)作为省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


第七条  依据耕地保护评价结果,对位于前5名、6-10名、11-20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0亩、300亩、2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1500万元资金奖励。


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全部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受激励的乡镇政府应将不低于70%奖励资金用于激励本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激励的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名单,由县(市、区)或者乡镇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评定。


第八条  省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


(二)耕地质量提升改造。


(三)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标志标识更新更换。


(四)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田长制”日常管理。


(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农项目建设。


第九条  省级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或奖金等支出。具体使用情况应列入县(市、区)、乡镇、村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获得奖励资金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程序使用资金的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或修订本级耕地保护激励实施办法(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


附件

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评分依据

数据来源

权重

1

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

1)上一年末实有耕地面积与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得10分;2)以本县(市、区)耕地保有量为基数,每高于基数5%的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3)以县(市、区)为单位,全省实有耕地面积平均值为基数,高于基数10%的加1分,高于20%的加3分,高于30%的加5分。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省自然资源厅

20

2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完成情况

上一年末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与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比较,大于等于的得15分。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省自然资源厅

15

3

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

1)上一年度补充耕地面积大于等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得7分;(2)上一年度内每新增入库耕地面积1000亩加0.3分,最高不超过3分;上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每新增耕地300亩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3)跨设区的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每调出1000亩加0.2分,最高不超过2分。

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批系统

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省自然资源厅

15

4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1)抽查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预算资金中的后期管护资金大于等于投资总额1%的得5分,低于1%的不得分;(2)上一年度补充耕地核查中新增耕地全部属实的得5分,抽查的耕地不实规模与抽查的补充耕地规模相比,按照比值乘以分值计算相应扣分。

山东省耕地保护动态监管

工作平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核查结果

省自然资源厅

10

5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和后期管护情况

抽查的增减挂钩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和措施到位,没有发生非农化”“非粮化等耕地不实情形的得10,抽查的项目因管护不到位造成新增耕地变为其他地类的,按照耕地不实规模与抽查的新增耕地规模相比,按照比值乘以分值计算相应扣分。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增减挂钩项目核查结果

省自然资源厅

10

6

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1)上一年度无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得10分,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每增加1%1分,大于等于10%的不得分;(2)以上一年度全省耕地卫片新增非农化”“非粮化图斑面积占全省耕地保有量的比例为基数,县(市、区)耕地卫片新增图斑面积占本辖区耕地保有量的比例小于等于基数的,得5分,每增加1%1分,增加5%以上的不得分。

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结果

年度耕地卫片监督检查结果

省自然资源厅

15

7

耕地保护奖励资金

管理和使用情况

1)受到省级激励的县(市、区)资金全部实现支出得5分,其余情况得分为:(实际支出资金/省级奖励资金)*5;2)受到省级激励的县(市、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的得5分,其余情况为(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资金/省级奖励资金)*5分。

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10

8

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做法创新情况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耕地动态监测监管”“田长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耕地保护创新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每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各地提供的举证材料情况

省自然资源厅

5

备注:1.按照导向明确、科学合理、凸显差异、客观公正的原则,选定8项数据指标,共计100分;

2.上一年度未受省级激励的县(市、区)第7项直接计10分。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21-10-18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耕地保护监督,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2018年1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中央要求,提出“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保护耕地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激励”。


2018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明确每年对100-200个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政府给予资金激励,乡镇政府将不少于70%的激励资金用于激励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步建立了我省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因《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文件已到期,需对《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为做好文件的修订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座谈讨论,起草了《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2021年7月20日,经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7月22日至8月6日,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公示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或建议;8月18日,省财政厅会签同意;8月23日,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10月9日,经省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6日,省自然资源厅与省财政厅正式印发;11月15日正式实行。


二、主要修订内容


该文件是在原文件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由原来的15条修改为12条,主要是修改了激励对象、评选方式和资金使用范围,其他的主体框架和内容没有大的改变,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激励对象和内容方面。激励对象由原来每年激励100-200个乡镇(街道)改为每年激励20个县(市、区),激励政策更具代表性和示范作用;奖励内容由奖励每个乡镇资金100万元改为按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打分排名,对受激励的县(市、区)按排名分段给予500亩(1-5名)、300亩(6-10名)、200亩(11-20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1500万元资金奖励。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县(市、区)政府全部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受激励的乡镇政府应将不低于70%奖励资金用于激励本辖区内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激励的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级政府或者乡镇政府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评定。


上述措施,加大了耕地保护补偿力度,奖励方式从单一的资金奖励拓宽到用地指标和资金两种方式,丰富了激励手段,增加了基层政府的自主权,便于县、乡级政府集中资金办大事,有效弥补原奖励资金分散,激励效果不明显的问题,更有利于激发和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评选方式方面。激励对象的评选由原市级推荐、省级确定、网上公示确定,改为市级按省制定的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打分推荐、省级按照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进行打分排序,择优认定,经网上公示确定。同时,增加了“耕地保护激励评价指标”的内容,按照导向明确、科学合理、凸显差异、客观公正的原则,选定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8项评价指标,共计100分,增强了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三是资金使用范围方面。增加了“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田长制’日常管理”、“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涉农项目建设”两项内容。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