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榕建规〔2025〕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22)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平衡测试流程,结合我市近年工作实际,市住建局组织修订了《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专此
附件: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效率管理,规范本市水平衡测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节约用水条例》《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
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或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地测量、统计和计算,根据水量平衡原理,分析查找问题并提出持续改进建议的过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指导其他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
马尾区、长乐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月均用水量30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其中,月均用水量在3000立方米(含)以上至5000立方米以下的用水单位应当每5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含)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每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鼓励其他用水单位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用水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测试机构实施水平衡测试,也可自行组织测试。
第六条 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水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
(一)改建、扩建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
(二)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变化的。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的有效期和及时测试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