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榕建公用〔20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七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6月8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建规〔202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用水单位:
根据《
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榕政办〔2020〕48号)等相关规定,为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完善我市节水管理体制,规范我市水平衡测试的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福州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效率管理,规范本市水平衡测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
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福州市区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管理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水平衡是指,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为考察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用水单位各用水单元或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
本规定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指导其他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
马尾区、长乐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