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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4〕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制定的《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4日

  福州市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2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推进旧屋区的改造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对于已领取住房工龄补贴的公房承租户(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仅此一处住房且其身份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的,经公房承租户本人及配偶具结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征收实施单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市房屋登记中心核实符合条件后,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且承诺将本人(含配偶)住房工龄补贴款双倍退回后允许其买断公房产权进行补偿安置。

  二、对于公房承租人的配偶在婚前按住房补贴发放条件及相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其家庭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仅此一处住房的,经公房承租户本人及配偶具结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征收实施单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市房屋登记中心核实符合条件后,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且承诺将住房补贴款退回后允许其买断公房产权进行补偿安置。

  三、对于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公房承租户,原则上应退出原承租公房。若该公房长期由其直系亲属居住至征收签约期,公房承租人与该直系亲属的户籍同在该处公房内,且该直系亲属在本市五城区内无自有私房、无租住公有住房、未享受过其他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其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后可先安置该住户,安置后补办更名手续。2013年10月1日后将户籍迁移进该处公房的,不按此项规定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需要更名的,更名对象(含更名人和被更名人)应在申请更名前承诺不再享受任何住房补贴和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

  四、对于公房承租户(含配偶)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租住公房、租住公房已拆迁安置等住房优惠政策,或者本人(含配偶)租住公房又领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可采取以下办法之一促进搬迁:

  (一)货币奖励促进搬迁。对于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公房承租户,可按照区位补偿、旧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