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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迁移苗木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迁移苗木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规〔2020〕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市级迁移苗木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级迁移苗木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迁移苗木的养护管理和调拨使用,提高迁移苗木的使用效率,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迁移苗木(以下称迁移苗木),主要是指因本市城市建设占用绿地所产生的迁移苗木。

  迁移苗木应当经市绿化中心、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市级迁移苗木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评估合格后进行储备管理。

  第三条  管理单位负责迁移苗木的养护管理和使用调拨,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迁移苗木的养护管理。

  市市政园林、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迁移苗木管理活动的监管,并根据相关程序对迁移苗木的调拨、使用进行审核。

  第四条  迁移苗木原则上供无偿调拨使用,对于长期(原则上3年以上)无法调拨使用的迁移苗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如苗木拍卖等)处理。

  第五条  迁移苗木养护管理经费定额标准参照二级绿地等级标准执行。养护管理费用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  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苗木培育技术管养相关规定养护迁移苗木,重点做好苗圃地的整理、除草、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管理工作,培育健壮合格苗木。

  鼓励管理单位开展研发工作,积极探索苗木管养新技术和新应用,在保证苗木成活率情况下,培育优质苗及健壮苗。

  第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迁移苗木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本单位迁移苗木实行数字化信息化管理。迁移苗木应标明品种、规格(胸径或地径、冠幅、自然高、几级分枝等)、数量、来源、进出时间、损耗原因,以及苗木调拨、库存盘点明细等内容,方便查询。

  第八条  管理单位应当在迁移苗木入库、搬迁、盘存时,对死苗情况开展认定、处理。

  盘存时苗木死亡率在10%(含10%)以下的,由管理单位自查死亡原因,办理核销处理程序,并形成苗木死亡核销报告,报相应的市主管部门备案;盘存时苗木死亡率在10%(不含)以上的,由管理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苗木死因进行分析并形成苗木死亡报告,报相应的市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核销处理。

  第九条  迁移苗木经过审核可以无偿调拨使用于财政投融资项目、迁移后绿地恢复、公共绿地绿化补植,以及支持部队、学校等公益性质的单位附属绿地绿化。

  前款规定的调拨使用用途具体要求如下:

  (一)市级财政投融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含临时绿化地)及交通绿化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选用迁移苗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核查机构单位或交通绿化工程方案审查单位在审图时,应当通过迁移苗木数据库管理系统核查,对施工图中设计的苗木品种和规格与迁移苗木数据库管理系统中的苗木品种和规格相符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优先选用迁移苗木,并在图审意见中做出详细说明(苗木品种、规格、数量及苗木管理单位等)。

  (二)因城市建设迁移绿化后的绿地恢复应当优先调拨使用迁移苗木。轨道建设等线性工程在绿化恢复时,可视景观要求,统筹全线使用迁移苗木。

  (三)非道路养护单位原因造成的道路绿地苗木补植应当优先调拨使用迁移苗木。

  (四)部队、学校等公益性质的单位或其他财政投融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