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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财综〔2008〕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法〔2017〕4号)规定,继续施行,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水利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水利工程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除按《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和农业灌溉取水以外的,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第六条  水资源费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征收。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其中:跨区县(自治县)的调水、取水工程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市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其水资源费按有关规定征收。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书面委托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代为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在核准的年取水计划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缴纳。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过批准年计划取水量取水的部分,超额不到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超额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第十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除水力发电外,取水单位或个人均应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因取水单位或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并按核定的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

按发电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或个人,不提供实际发电量报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最大发电功率连续满负荷运转核定发电量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在每月10日前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单位报送上月取水量(发电量)。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单位按照核定的取水量(发电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向取水单位或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标准、月取水量(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不得减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