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建规字〔2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青建发〔2023〕10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5月12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现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13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承担。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规划、工商、城管执法、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企业备案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场所布局规划。
第五条 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布局规划;
(二)年处理能力一百万吨以上;
(三)采取封闭式生产工艺;
(四)生产条件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经营,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二)土地使用证明;
(三)厂区规划图;
(四)生产用房合法证明;
(五)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八)人员及设备情况资料。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备案内容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问题的,书面告知企业进行整改。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备案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规范化生产
第八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按照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数量和种类接收建筑废弃物,不得将根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接收的建筑废弃物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不得以其他原料假冒建筑废弃物。
第九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划定专门区域,用于存放建筑废弃物,并采取措施,防止建筑废弃物污染周边环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库房式储存。
第十条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进行封闭生产,加装收尘设备,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