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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建规字〔20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青建发〔2023〕10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6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实现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现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13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实现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根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机构承担。
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的规定,做好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应当遵循符合技术指标、满足设计要求的原则。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应当依据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等。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应当制定政策、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提高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第六条  经备案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名称、地址和生产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委和各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和《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率先在海绵城市建设等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采购管理中落实环保节能政策,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第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在设计招标时将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列入设计招标文件,并纳入设计合同条款。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采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对拟选用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范围等事项作出说明。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于送审的设计文件,应当对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使用落实设计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
第十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以及市容环境提升项目、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在基础垫层、砌筑型围墙、人行道板、市政路基垫层、广场、室外绿化停车场等工程部位,全面使用符合技术指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