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审计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8〕2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21〕145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 国发〔2018〕1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8〕22号)精神,我省制定了《福建省省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审计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5日
福建省省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管理,促进省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内控机制,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行为,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 国发〔2018〕1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8〕22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省属企业本部及省属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省属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以及省属有关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执行国家和我省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列支和发放情况。包括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工资总额情况、年度工资总额提取、使用、结余情况;工资列支渠道、发放情况和实际水平等;工资外收入组成部分(如福利性收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各类商业保险等由企业缴纳的部分)、列支渠道和实际水平等;企业试行股权、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及实施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收入分配情况;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填报情况等。
(三)企业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情况,包括企业负责人收入确定办法及程序、薪酬构成及水平、业绩考核情况、与在岗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差距等情况。
企业执行工资薪金税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情况,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第五条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级负责,采取企业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行政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各级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