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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榕政〔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 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进一步落实《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闽政办〔2014〕16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3〕268号),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和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不断规范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落实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健全工作监管机制。禁止不经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科学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2015年按不低于2300元的标准确定比例)。扎实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在有条件的地区,尽快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按规定落实与物价上涨的挂钩联动机制,加强对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保障,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等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全面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多部门协查核对机制,城乡低保、保障房申请等救助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纳入协查机制运作。市、县两级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及时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公积金中心、市房屋登记中心和证券、银行、保险监管部门〕

  二、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作为特困人员供养。认真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0〕48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1〕244号)文件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特困人员供养工作顺利开展。科学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属农村五保供养的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属城市“三无”人员的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民政部门对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救助。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进一步完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功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实际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保障救灾物资的应急供应。受灾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给予农村住房修复对象、重建对象一定的修复或重建资金补助,并为因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导致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

  四、实施医疗救助制度

  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榕政综〔2011〕24号)规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基础上,增加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为救助对象。增加财政资金投入,保障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适时提高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大力开展日常救助、定额救助、二次救助和第二类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坚持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原则,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实行属地救治原则,坚持疾病应急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原则,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有序运行、稳步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五、开展教育救助

  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教育救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给予教育救助,为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小学和初中低保寄宿生每人每年分别给予2000元和2250元补助,对非寄宿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采取减免学费、发放助学金等形式给予补助,保障学生的基本学习和生活需求。幼儿园孤儿或残疾幼儿、低保家庭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其它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城乡高中低保家庭的学生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中职全日制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在校生的10%评审)享受助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高校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适时提高救助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六、实施住房救助保障

  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14〕2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 榕政综〔2012〕21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 榕政综〔2014〕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