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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13〕2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3〕18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高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规范化管理

  (一)科学制定标准。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调研、科学测算,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机制。现阶段我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省定标准,并在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的基础上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同时,为鼓励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解读>的通知》(闽民保〔2013〕24号)有关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测算集中供养标准时,应在分散供养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20%~30%。扎实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在有条件的地区,尽快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

  (二)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在《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09〕109号)(下简称“规范”)修改前,此“规范”仍然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主要依据之一。要认真结合“规范”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审核审批工作,确保规范有序。

  1.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以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低保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代理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收入和财产信息查询授权书等,承诺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规范申请透明度。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低保申请家庭逐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

  4.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由村(居)代表、包片干部等组成的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各地组织评议方式、方法、内容等程序,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阳光”的原则。

  5.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含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和不履行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6.规范公示程序。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形式和时限等。村(居)委会应在村(居)设立独立的、固定的低保公示栏,专门用于评议审核审批前后公示,以及批准享受的低保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实行长期公开,公开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独立的固定的政务公示栏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

  7.规范发放程序。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保金社会化发放机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原则上按月发放到位。禁止村(居)干部代为保管或领取低保金,严禁截留、套取、挪用或二次分配低保金。为了减少资金流转环节,应大力推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低保金。

  (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四)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积极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多部门协查核对机制

  (一)建立多部门协查工作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认真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福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2〕225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 榕政综〔2012〕214号)等文件要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工商登记、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二)建立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平台和机制。市县两级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信息核对平台项目要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省政府将统一开发软件、统一核对程序,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信息查询办法,市级负责跨县(市)区的信息核对查询协调工作,跨地级市核查报省级协助查询。在大力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核对机制,到“十二五”末,要基本建立完善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将城乡低保的认定工作纳入到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中,通过财产、收入的科学认定,确保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三、加强有效衔接,全面开展其他各项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工作

  (一)全面落实《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榕政综〔2012〕158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筹集资金,从实际出发,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二)积极落实《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榕政综〔201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