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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不断改善首都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京发〔2009〕14号),现对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目标,以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和利用规模化为主线,着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负责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和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置体系,加强全程控制和管理,推动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产业链形成,努力使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工作目标

  目前,本市建筑垃圾年产生量约3500万吨,其中,城六区产生1000万吨(含居民装修垃圾200万吨)。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十二五”时期,本市以拆除性建筑垃圾为重点,实行统筹管理,规范运输行为,合理规划布局,加快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促进资源化产品再利用,不断提高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水平。

  (一)排放减量化。

  建筑垃圾排放实行全市统筹管理,拆除规模逐步与资源化处置能力相匹配。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对拆除性工程要编制拆除计划,控制盲目拆除,落实减排责任。到2015年,城六区拆除性建筑垃圾年排放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郊区县按照“因地制宜、能用则用”原则,最大限度实现排放减量化。

  (二)运输规范化。

  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许可制度,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快绿色车队组建工作,实现全程跟踪,全面推进运输领域规范化建设。到2012年,基本形成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市场。

  (三)处置资源化。

  到2012年,朝阳、海淀、昌平、大兴区分别建成一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年处置能力达到400万吨;到2015年,再建成5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年处置能力达到800万吨。

  通过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设施处置能力以及综合运用填埋修复、堆山造景、使用移动式资源化处置设备等方式,2012年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达到40%,2015年达到80%。

  (四)利用规模化。

  制订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标准,出台鼓励政策,不断拓展使用领域,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化发展。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使用列入建筑材料目录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三、重点任务

  (一)制定减排计划,落实源头减量。

  各区县政府根据资源化处置能力,控制排放总量,落实减排责任。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应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减排处置方案。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有关规定,优化建筑设计,科学组织施工。鼓励通过使用移动式资源化处置设备、堆山造景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就地利用,减少建筑垃圾排放。

  (二)加强工地监管,实现源头分类。

  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房屋建筑工程(含拆除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分类运输标准及分类设施的设置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和密闭储存工作要求纳入绿色达标工地考核内容,促进源头分类。建设工程应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土石方挖填平衡和就地利用。同时,要加快工程槽土消纳市场化运转体系建设,促进循环利用。

  (三)规范运输市场,鼓励组建绿色车队。

  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许可和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制度。承运建筑垃圾的企业要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车辆停放场所,运输车辆持有绿色环保标志,安装机械式密闭苫盖装置和电子识别、计量监控系统。对获得相关许可的运输企业和专业运输车辆,核发统一标识和准运证件。建设单位或经建设单位委托运输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具备许可资质的运输企业目录中选择运输企业及车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工程使用运输企业情况纳入重点监管范畴,严格管理。逐步实现由专业运输车辆清运居民装修垃圾。对资源化处置企业组建绿色车队的,给予支持。拆除性工程的建筑垃圾运输应优先使用资源化处置企业的绿色车队。

  (四)调整运输、排放处置费用标准,实现全过程监管。

  按照“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原则,建设单位承担建筑垃圾运输费和排放处置费。遵循“弥补成本、合理盈利、计量收费、促进减量”要求,加快研究调整建筑垃圾运输费和排放处置费标准,促进规范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市场形成。建设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必须选择具有消纳许可的资源化处置场或填埋场。建立健全动态、闭合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对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车辆和去向等情况实行联单管理,确保其从产生、运输到处置全过程规范、有序。

  (五)规范设施建设标准,加快资源化设施建设。

  研究制定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标准,完善处置场所设置许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对示范作用较强的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和移动式资源化处置设备购置,给予一定支持。对符合资源化标准要求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