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
闽财资〔2018〕7号
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
2015】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16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时,原则上应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过程的公正透明。
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出售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采取拍卖、招投标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省直行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