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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建〔2011〕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财资环〔2021〕19号 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精神,我们制订了《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执行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 〇 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专项资金预算收入征收情况、省政府确定的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因素分配下达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按规定可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其他资金。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需要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收支分别纳入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基金预算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预算,连同市级管理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复垦费等资金统筹使用,统一组织实施本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不得将省级切块下达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再切块下达县(市、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耕地开发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同时,可结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予以统筹使用、重点支持:
(一)国务院批准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项目;
(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
(三)《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福建产粮大县和后备区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四)“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建设;
(六)因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严重地区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七)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以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为平台的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达省级支出预算,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第八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复本级项目投资预算和竣工决算,根据预算管理要求、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下达县级立项项目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的审核、立项和规划设计审批、在线监控、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
第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市级项目的申报、规划设计及预算的编制,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负责本级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或建设方案)审批、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复本级项目投资预算、竣工决算,参与市县级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科学组织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充分考虑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资金的安排使用要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建设标准及各地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当地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现状,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定额和补助标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资金县级报账制、竣工决算评审制。鼓励创新项目管理方式,对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完成的工程施工项目,要尽可能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项目审批投资预算。经批复的投资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通过国库统一支付系统直接拨付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专户,原则上分两期拨付。首期资金在项目投资预算批复后按预算总额的80%拨付,尾款待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拨付。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项目设立专账独立核算。对报账的各项票据、合同等资料按规定严格审查,并按项目建档。项目业主管理费可以按预算额直接拨付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用途开支使用。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费支出须编制明细表,载明被拆迁人、拆迁物种类、面积(数量)、结构,农作物种类、面积(数量),补偿标准和金额等信息。拆迁补偿费经业主单位公告无异议后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原因需变更原规划设计方案的,应按规定备案或组织专家论证并报批。变更设计须因地制宜、符合设计规范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
项目单项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投资额不超过原批准预算20%,且项目全部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投资额不超过原批准预算10%,变更后项目补助资金不增加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方案,监理单位签署认可意见后,业主单位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他情形应组织专家论证,报原审批部门按规定批准后实施。经备案或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方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八条  在建项目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工程须及时修复。灾毁程度不大、工程修复所需投资较少的,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灾毁程度大、项目不可预见费不足以支付工程修复所需投资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申报灾毁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