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闽政办〔201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我省大力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连续十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但我省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难度大,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需求逐年加大,耕地占补平衡形势日益严峻。为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用地需求,现将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坚持开源节流并举;强化各级政府补充耕地的责任,调动各方积极性,完善考核机制;全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海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一)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着力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二)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和群众积极参加的联动机制,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充分调动各方做好补充耕地工作的积极性。

  (三)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重点,适度实施土地开发,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四)严格管理,确保质量。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坚持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二、完善补充耕地计划和项目管理

  (一)下达补充耕地任务。省政府按照各设区市年度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依据上述三项因素的具体权重,核定并下达各设区市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各设区市政府要积极组织县(市、区)实施补充耕地项目,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二)加强项目立项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将耕地后备资源地块造册登记,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并会同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科学选择项目,合理确定项目规模。

  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项目立项审查,严防项目重复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和100亩以上的土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立项;100亩以下土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立项。

  (三)做好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突出耕地质量、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做好项目设计审查。市、县(区)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组织开展项目投资预算审核,强化项目投资方案评审,严把项目投资审批关。各地要建立评审专家库,健全专家评审制度,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严格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各类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应按相关规定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资金县级报账制、竣工决算审计制等基本管理制度,严格按设计施工。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省和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稽查和联合驻点检查等方式,督促提高项目工程质量。要加强项目实施报备工作,项目实施各环节的情况应及时在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动态监管系统报备。

  (五)规范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由同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对各类补充耕地项目的工程建设和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情况进行验收。土地整理规模在2000亩以上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组织检查验收。

  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农业厅按照规定对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进行抽查,各地应认真落实抽查提出的整改意见。验收通过的补充耕地项目,应及时在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报备,取得备案配号。

  (六)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各地应在本行政区范围内,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切实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对确实无法完成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市、县(区),允许以有偿调剂方式受让其他市、县(区)超额完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有偿调剂费用,按照规范格式签订协议,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切块下达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的任务数分配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各设区市专项使用。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投资预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县(市、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专户。

  (二)严格资金使用监督。各地要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规范专项资金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擅自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