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执行中衔接问题的通知
市规法〔2015〕1号
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市政府以“京政发〔2015〕7号”印发的《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以下简称《
指标》)和《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的落实工作,现就执行中相关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与其他指标规定的衔接问题
凡遇国家和本市发布的其他规定或标准内容与
《指标》规定内容不一致的,在执行中,须优先满足
《指标》规定。
二、关于与规划审批时间节点的衔接问题
1.对于
《指标》和
《意见》施行前,建设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的,可按照规划许可中提出的配置指标及相关要求执行。
2.对于
《指标》和
《意见》施行前,建设项目已取得土地供应规划条件并入市交易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按照该规划条件中提出的配置指标及相关要求执行。
3.对于
《指标》和
《意见》施行前,建设项目已取得属非许可事项的规划条件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可在建设项目入市交易前或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前,由市规划委统筹研究该项目实施条件,决定是否按照
《指标》和
《意见》的规定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4.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他建设项目均应按照
《指标》和
《意见》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