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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中医药科教字〔2020〕5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属(管)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促进我省中医药科技进步,我委对2016年制定的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定,并已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修定后的《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24日



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提高中医药科技项目实施效果,促进中医药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省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依据全省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面向全省遴选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研究项目,优先支持具有一定潜力的中医药科技人才,着力提升我省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立项的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研究顺利开展。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五)负责项目的成果登记。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申请和实施管理;

  (二)组织签订《任务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

  (三)监督项目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及撤销建议;

  (四)配合做好项目的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任务书》督促项目负责人推进项目实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学术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为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等保障条件;

  (三)及时报告项目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成员变动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情况;

  (四)督促做好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推广转化和应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任务书》,完成项目预期目标任务;

  (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完成中期检查报告;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成员变动、知识产权归属纠纷等情况;

  (四)按要求提交结题验收材料及原始资料;

  (五)遵守科研道德规范,对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负责项目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应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任务书五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发布申报指南,面向全省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省中医药科技项目按照青年项目、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等专项组织实施,根据需要适时作出必要调整。

  (一)青年项目主要支持3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独立开展创新性的中医药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快速成长。 

  (二)面上项目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和发展潜力的科研人员,瞄准中医药学科发展前沿自主选题,开展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较为深入的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学科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研究基础好、创新实力强的领军科技人才及科研团队,围绕我省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需求,深入系统的开展引领性、战略性和原创性研究,推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四)青年项目、面上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2年;重点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山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具有项目所需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科研、财务、学术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请人具有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申请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所确定的方向和要求;

  (二)立项依据充分,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及合理的研究方案;

  (三)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四)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可取得预期成果;

  (五)预期成果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有推广应用价值;

  (六)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七)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者填写项目申请书,由项目申请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

  (二)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三)承担省中医药科技项目延期一年未完成者;

  (四)正在承担省中医药科技项目者;

  (五)项目组成员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者。

  第十七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中,对前期研究基础好、临床疗效确切、实用价值和技术起点高、应用前景广的项目,高水平的中医基础理论研究和有中医药特色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市(厅)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科等申报的项目,可优先考虑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九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文件。

  第二十条 项目一经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运行机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一般一年下达一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行科技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验记录、统计数据等原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中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汇总盖章后统一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不定期抽查部分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任务书》内容一般不予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批:

  (一)因工作调动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并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二)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如病休、出国等)离岗一年以上,必须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三)确因病休、出国、调离等情况变更项目组成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变更前后项目组所有成员签字,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四)确需变更项目名称及研究内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卫生健康委有权终止或撤销项目:

  (一)项目延期一年仍无法完成研究任务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无法落实匹配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

  第二十六条 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出具书面说明,经上级主管部门核查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提交相关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八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须申请延期,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满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结题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技术报告、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授权专利、新药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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