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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东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东医保发〔2022〕12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有关单位,市医保中心胜利分中心,长期护理保险各承办机构、各定点机构:

现将《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6日



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经办服务工作,规范经办服务流程,根据《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东医保发[2021]54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级长护险的经办管理事务,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长护险的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2.负责指导并监督承办长护险经办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择优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医学专家从事失能评估工作;

3.负责以协议方式纳入长护险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并建立评估、管理、监督和退出等机制;

4.负责其他与长护险相关的经办管理事务。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承办机构的招标、协议签订和管理、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承办机构在本级经办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承

办长护险的具体事务,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长护险待遇申请的受理、审核、评估、公示送达等工作;

2.长护险待遇等费用结算;

3.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及基金运行分析;

4.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开发及使用;

5.长护险业务档案资料的整理和保存;

6.长护险政策宣传和咨询;

7.协议约定的长护险其他经办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失能评估



第四条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治疗病情稳定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以上,需要长期护理的,可以提出失能等级评估申请,经评估达到规定的失能等级,可以享受长护险待遇。

第五条  申请途径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待遇的,可以由参保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失能评估申请:

1.定点机构:定点机构失能评估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应保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线上申请:通过承办机构申请长护险待遇的,由承办机构分配到参保人员所选择的定点机构进行初审,定点机构初审完毕后应按照工作流程等待集中评定。

第六条  申请流程

定点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长护险待遇申请资料、参保人的身体条件和失能情况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解释政策规定,退回申请;

定点机构对满足申请条件的应指导或协助申请人如实填写《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逐项向申请人询问参保人失能情况,如实填入表中。

第七条  现场评估

对受理的失能评估申请,每月组织一次失能评估工作。承办机构聘请失能评估专家到参保人员所在的定点机构或居住地现场评估参保人生活自理情况;核对《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参保人员身份证件、代理(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材料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按照评估表的评估标准逐项评分,如实记录评估过程(含拍摄和录影),完成现场评估。

现场评估工作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做好现场评估情况的记录和相关视频影像、问询记录等资料的保管,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现场失能评估工作需定点机构进行初审后再进行集中评估,初审情况纳入对定点机构考核范围。

第八条  结果公示

承办机构在完成现场评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失能评估数据的综合评审工作,生成评估结论反馈辖内县(区)经办机构,将符合享受长护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在经办机构网站、承办机构服务网点及定点机构或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评估结论为正常或轻度失能的,不予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承办机构向社会公布,并送达申请人。

在公示期内收到实名投诉、举报或有异议的,经办机构、承办机构应予受理,由承办机构汇总、审核其评估结论和材料,符合复评要求的,应在公示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另行组织复评,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失能评估申请:

1.未参加本市长护险的;

2.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不足6个月的;

3.距上次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4.其他不享受长护险待遇情形的。

第十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评估终止,已享受待遇暂停:

1.拒不进行失能等级评估医学检查和诊断的;

2.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失能等级评估或复评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其他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

第十一条  建立长护险享受待遇人员定期失能评估机制,暂定每2年对享受长护险待遇的人员进行复评,重新确定长护险待遇。



第三章  定点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护理服务机构申请定点的原则是有利于我市经济社会和长护险事业的发展,为参保人员提供符合规定及要求的护理服务,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选择、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定点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批,由市医疗保障协议服务中心负责,并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市医疗保障协议服务中心负责参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定点机构准入、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定点机构违反长护险政策或服务协议约定, 骗取长护险基金支出的, 由承办机构负责追回并按照服务协议处理, 同时应当将相关资料向市、县(区)经办机构报备;经办机构可向社会公开定点机构违法违规违约情况和相应处置结果及考核结果; 构成行政违规的,移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护理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护理服务综合评估制度

定点机构应建立护理服务综合评估制度,对收治的失能人员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评估、生活状况评估、生命体征评估、心理社会评估、跌倒风险评估、体格检查、置管与治疗情况等七个方面,评估人员同时填写《护理服务对象综合评估表》。通过综合评估,明确失能人员主要的健康问题和照护服务需求,确定居家或机构护理、一类或二类服务包的选择。综合评估结果作为定点机构为失能人员制定个性化服务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制定个性化的护理服务计划

定点机构应根据护理服务综合评估结果,为失能人员制定个性化的护理服务计划。护理服务计划应包括失能人员需要护理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服务时间频次、预期的目标等等。护理服务计划可由医、护人员制定,也可由医生、护士、护理人员、营养师等组成的团队制定,同时填写《护理服务计划与评价表》。定点机构要严格按照制定的个性化护理服务计划为失能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第十八条  适时评价护理服务计划

定点机构要严格执行护理服务计划,不断规范服务行为,认真记录失能人员生命体征、给药护理、口腔护理、皮肤护理、排痰护理、管道护理等具体内容及过程,填写护理记录单;严格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发放日清单制度。护理服务计划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计划制定者或制定团队。定点机构应对护理服务计划执行情况适时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不断调整优化服务内容,同时填写《护理服务计划与评价表》。评价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九条  实施多层次失能人员满意度评价

定点机构应建立失能人员满意度评价制度,结算时对医护人员为失能人员提供的护理服务进行失能人员满意度评价,对满意度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承办机构对定点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进行失能人员满意度抽查,失能人员满意度评价结果同时纳入定点机构考核范围。失能人员满意度评价采取问卷调查、电话随访、入户探访、投诉举报等形式。

第二十条  标准化管理制度统一上墙公布

定点机构应将失能人员的综合评估结果、主要健康问题、主

要的护理问题、具体的服务计划、具体的服务频次时间、服务效果等内容告知失能人员或家属。应将护理服务综合评估制度、制定个性化服务计划制度、护理效果评价制度以及失能人员满意度评价制度等标准化管理内容和工作流程统一上墙公布,并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主动接受失能人员、家属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护理方式变更

定点机构在日常护理服务过程中,对失能状态有变化的,应及时提出拟重新评估人员名单,经现场专家评估,出具新的评估结论。失能等级有变化的,自核准之日起,按新的失能等级享受对应长护待遇,参保人护理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与定点机构签订新的服务协议并向承办机构备案,定点机构提供新的长护服务。



第五章  费用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长护险服务费用中,应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与护理机构按月结算。

第二十三条  定点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与参保人员结算的费用结算单及汇总表报送所属承办机构。承办机构根据实际在床天数、定额标准、费用结算单、费用汇总单和违规扣罚金额等计算实际拨付金额,与定点机构核对无误后,于月底前拨付上月护理费用,同时向经办机构报备。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机构或居家接受医药服务期间,定点护理机构应执行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及耗材等使用规定;接受医疗护理或照护服务的应符合《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和照护服务支付范围》的项目规定。确需使用目录外或超出支付范围的,须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认可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机构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规范机构职能和配置,积极协调人员配备,制定相应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明确相关标准,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建立工作衔接机制,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高效运行。

第二十六条  承办机构加强失能评估管理,严格评估标准,把好待遇享受准入关。对定点机构的护理行为进行服务质量跟踪考核和稽核检查,并对享受长护险的失能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巡查,按时做好费用结算工作,确保长护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七条  定点机构应保证服务质量,每日做好服务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存档,接受承办机构巡查监管。如实上传参保人员在床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明细,并按照参保人员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参保人员结算个人自负部分,不得伪造治疗项目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有违规行为的,经办机构有权改变其享受待遇方式;情节严重的,应暂停其待遇享受,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护理服务人员未按要求提供长护服务、收取参保(监护)人财物、有违反长护险政策行为或造成长护险基金损失的,由定点机构做出处理,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立长护险诚信体系,加强承办机构、定点机构、护理服务人员和参保人员自律。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基金监管、欺诈防范等管控机制,确保长护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承办机构及定点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长护险经办、承办及护理服务等资料整理归档,保证档案安全完整,并做到方便查阅。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

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3.护理服务对象综合评估表

4.护理服务计划与评价表



附件1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


项目

独立(2)

部分独立(1)(需要帮助)

依赖(0)

选项

进食

独立

无须帮助

部分独立 自己能吃,但需辅助

不能独立完成 部分或全部靠喂食或鼻饲


穿衣

独立,无须帮助

能独立拿取衣服,穿上并扣好

部分独立 能独立拿取衣服及穿上,需帮助系鞋带

不能独立完成 完全不能穿,要靠他人拿衣穿衣或自己穿上部分


大小便 控制

独立

自己能够完全控制

部分独立 偶尔失控

不能自控 失控,需帮助处理大小便(如导尿、灌肠等)


用厕

独立,无须帮助

能独立用厕、便后拭净及整理衣裤(可用手杖、助步器或轮椅,能处理尿壶、便盆)

不能独立完成 需要帮助用厕、做便后处理(清洁、整理衣裤)及处理尿壶、便盆

不能独立完成 不能用厕


洗澡

独立,无须帮助

自己能进出浴室(淋浴、盆浴),独立洗澡

部分独立 需帮助洗一部分(背部或腿)

不能独立完成 不能洗澡、或大部分需帮助洗


床椅 转移

独立,无须帮助

自己能下床, 坐上及离开椅、凳(可用手杖或助步器)

不能独立完成 需帮助上、下床椅

不能独立完成 卧床不起


综合

自评失能等级为

说明

进食、大小便控制、洗澡为a类,穿衣、用厕、床椅转移为b类。

A级: ab类所有项目均独立; B级: a1项或b1-2项依赖;

C级: ab类各1项或b3项依赖;D级: a2项或a1b2项依赖;

E级: a3项依赖或a2b1-2项依赖或a1b3项依赖;

F级: a3b1-2项依赖或a2b3项依赖;

G级: ab类所有项目均依赖。

此表由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代理人自行评估, 当等级达到E级、F级、G级时方可申请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

附件2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身份证号





参保地


失能时间(月)


是否经过 康复治疗

是,治疗月数

是否首次申请

联系电话


保障方式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特困供养 最低生活保障 其他:

文化程度

文盲 小学 中学(含中专) 大学(含大专)及以上

居住状况

独居 与配偶/伴侣居住 与子女居住 与父母居住 与兄弟姐妹居住 与其他亲属居住 与非亲属关系的人居住 养老机构 医院

居住地址

区/县街道/乡(村)

照护者

当需要帮助时(包括患病时),谁能来照料:

配偶 子女亲友 保姆护工

医疗人员 没有任何人 其他:


与评估对象

关系

配偶 子女 其他亲属

雇佣照护者本人 其他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区/县街道/乡(村)

承诺事项

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材料均真实有效,且同意将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定点机构(含受托 第三方)受理事项


附件3


护理服务对象综合评估表


姓名                 科别           病历号         个人编号          身份证号

一、基本情况评估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民族

籍贯

婚姻

医师

职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护士

医疗诊断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

家庭住址

收集资料时间



既往史:□无□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脑卒中、肺结核、精神病、肿瘤、其它

过敏史:□无□有(药物;食物;其它

家族史:□无□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精神病、肿瘤、癫痫、传染病、遗传病、其它

二、生活状况评估

1.饮食:□普食  □软食   □半流质    □流汁    □禁食  □其它

□自主   □协作     □管饲

2.睡眠:□正常  □异常(入睡困难、多梦、早醒、失眠、药物辅助、其它)

3.排泄

(1)排便:□正常  □便秘  □腹泻  □失禁   □造瘘(自理:能  不能) □其它

(2)排尿:□正常  □尿失禁   □尿潴留   □排尿困难    □留置尿管    □其它

4.体位:□主动体位 □被动体位 □被迫体位(半坐卧位、端坐位、俯卧位、其它)

5.嗜好:□吸烟  □饮酒  □喜咸   □喜甜 □喜辛辣  □喜油腻  □其它

(1)吸烟:□无  □偶尔   □经常(   年,  支/日,已戒烟    年)  □其它

(2)饮酒:□无  □偶尔   □经常(   年,  两/日)  □其它

6.自主行动:□自主   □协助   □坐轮椅   □偏瘫   □全瘫

7. 穿衣、洗漱:□自主  □协助   □人工

8. 翻身:□自主  □协助   □人工

9. 其他

三、生命体征评估

1. 体温:         ℃(口温、腋温、直肠温度、其它)

2.脉搏(心率):      次/分(律齐、早搏、绌脉、其它)

3.呼吸:□规则(      次/分)   □不规则(喘息样、抽泣样、叹息样、其它)

4.血压:      mmHg

四、心理社会评估

1.情绪:□镇静  □易激动  □焦虑  □恐惧 □悲哀 □无反应  □其它

2.思维过程:□正常  □注意力分散  □远/近期记忆力下降  □思维混乱 □其它

3.与亲友关系:□和睦  □冷淡  □紧张   □其它

4.就业状态:□固定职业  □丧失劳动能力  □失业  □待业  □退休  □其它

5.来院前居住:□独居  □与配偶同住  □与子女同住  □与亲戚同住 □其它

6.医疗费来源:□医保  □自费  □其它

五、跌倒风险评估

1.肢体活动:□正常  □活动障碍(左/右偏瘫、截瘫、全瘫、其它)

2.使用辅助用具:□无  □拐杖  □轮椅  □助行器  □义肢  □其它

3.疼痛:□无  □有(部位:        ,程度:轻微痛、较痛、剧痛)

4.视力:□正常  □戴眼镜  □视力模糊  □青光眼  □视觉障碍  □失明  □其它

5.听力:□正常  □耳鸣  □听力下降(左/右) □耳聋(左/右) □助听器  □其它

6.跌倒史:□无  □有(偶尔、经常)

7.其它:□药物/乙醇戒断  □骨折史  □严重骨质疏松  □缺氧症  □其它

六、体格检查

1.皮肤粘膜

(1)皮肤颜色:□正常  □潮红   □苍白   □发绀   □黄染  □其它

(2)皮肤温度:□正常  □干燥   □潮湿   □多汗   □其它

(3)皮肤完整性:□完整 □皮疹  □出血点  □压疮(Ⅰ0、Ⅱ0、Ⅲ0,部位         ,大小     cm)  □其它

(4)口腔粘膜:□正常   □充血   □白斑  □溃疡  □糜烂  □其它

2.腹部检查:□平软 □肌紧张 □压痛/反跳痛 □可触及包块(部位及性质          )   □腹胀   □腹水(腹围      cm)

3.神经系统

(1)意识:□清楚  □嗜睡 □模糊  □昏睡 □谵妄  □昏迷(浅昏迷、 深昏迷)

(2)沟通:□正常  □表达困难  □语言障碍   □失语  □其它

(3)定向力:□准确  □障碍(自我、时间、地点、人物)

4.呼吸系统

(1)呼吸方式:□自主呼吸  □辅助呼吸  □机械通气

(2)症状:□咳嗽  □咳痰(粘痰、黄痰、脓痰、铁锈色痰、红色痰)□其它

5.循环系统:□心悸  □胸闷   □胸痛(针刺样、压榨样、烧灼样、其它) □水肿(凹陷性、  非凹陷性) □晕厥(偶尔、经常)  □紫绀(部位       )  □其它

6.消化系统:□恶心  □呕吐(    次/天      总量      ml)  □暖气  □反酸  □烧灼感    □其它

7.外阴、生殖系统

(1)女性:□外阴(正常  瘙痒  白斑  其它) □生殖系统(月经紊乱  痛经   月经量  过    多/过少  白带异常  已绝经  其它)

(2)男性:□外阴(正常  瘙痒  白斑  其它) □生殖系统(前列腺增生  前列腺炎  前列腺钙化  前列腺囊肿  其它)

七、置管与治疗

□鼻胃管  □留置尿管 □气管插管  □造瘘管  □膀胱冲洗/滴药  □肛管排气  □其它

八、护理需求

参保类别:(□职工 □居民);长护失能等级:    级;是(否)属于“专护”;护理形式(□居家□机构);服务包类别(□一类 □二类)。


九、补充说明





评估时间:

护士签名:

病人或家属签字:


注: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优化调整


附件4

护理服务计划与评价表


姓名:           身份证号:              年龄:        性别:      诊断:                                     □职工  □居民

日期╱时间

主要护理问题

预期目标

护理措施

服务时间、频次

护士签名

护理计划评价

日期

时间

计划

完成

情况

护士

签名

护士长

签名



















































































市医保局对关于印发《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8-16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近日,我局出台《关于印发<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东医保发〔2022〕12号),以下简称《规程》),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4年,我市开展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2018年又开展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2021年底,为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有关要求,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医保发〔2021〕54号),将原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整合为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实现了“一项政策、覆盖全民”。从试点情况来看,因试点期间职工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存在差异,经办工作流程和标准不统一,难以满足新政策要求。为此,我局认真研究总结了既往经办工作过程中需改进和完善的环节,整合、细化了各项标准,起草了《规程》作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的配套文件。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医保发〔2021〕54号)、《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医保发﹝2022﹞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经办机构和承办机构各方职责。

二是统一了失能申请、现场评估、结果公示等工作标准,明确了不予受理和待遇终止相关情形,确定了失能申请条件和申请途径。

三是参照《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医保发﹝2022﹞7号),切实加强定点机构管理。

四是从建立护理服务综合评估制度、制定个性化的护理服务计划、适时评价护理服务计划、实施多层次失能人员满意度评价、标准化管理制度统一上墙公布、护理方式变更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护理服务管理。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安全、有效支出。

六是加强经办机构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护险诚信体系,加强承办机构、定点机构、护理服务人员和参保人员自律。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基金监管、欺诈防范等管控机制。

七是进一步规范各类档案管理标准,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和方便查阅。
政策咨询科室:资格审核科

咨询电话:0546-6378775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