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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医保发〔2022〕7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有关单位,全市各相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现将《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6日

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保障失能参保人员医疗服务需求,提高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东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东医保发〔2021〕51号)、东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医保发〔2020〕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能提供长期护理服务,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

根据护理项目,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可分为医疗专护、医疗护理、机构照护、居家照护。定点护理机构可根据功能定位申请承担相应的护理业务。

第三条  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应坚持优化配置、强化服务、公开透明、平等协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向所在区县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其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申请承担医疗专护、医疗护理、机构照护、居家照护业务;一级医疗机构、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护理院、专业护理中心可申请承担医疗护理、机构照护和居家照护业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村卫生室、护理站,可申请承担居家照护业务。

第五条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运营满3个月;

(二)具有独立的执业场所,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有效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不少于2年;

(三)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

(五)配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实现长期护理保险联网结算。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根据申请承担护理业务不同,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疗专护。设置独立的专护病区且专护床位数不少于 20 张,至少配备 2 名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其中 1 名执业医师需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2 名执业护士;副主任或以上职称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 1:60,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 1:20,执业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 1:10,专职护理员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3。

(二)医疗护理、机构照护。医护型床位数不少于 20 张(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医护型床位数不少于核定床位数的20%),至少配备 2 名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其中 1 名为专职执业医师且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执业医师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 1:20,医师执业范围应为全科、内科、中医科或康复科;至少配备1名主管护师或以上职称的执业护士,护士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员与床位数配备比例不低于 1:5。

(三)居家照护。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至少配备2名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医师执业范围应为全科、内科、中医科或康复科;至少配备3名执业护士、1名护理员,其中至少有 1 名护士具有主管护师或以上职称,医护人员与服务人数配备比例不低于 1:10。

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人员配备和医疗设备配备情况合理安排和承接护理业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六条  定点护理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服务、照护服务的人员应当是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或参加养老护理员 (医疗照护)、健康照护等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护工人员。定点护理机构要对本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士)实行定岗管理,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第七条  申请定点护理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申请表(附件1)、医护工作人员名单(附件2)、护理项目备案表(附件3);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构申请承担护理保险业务的,还需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的医疗机构申报定点时,提供其所属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同一投资主体证明材料;

(五)医护人员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经过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规范化培训的,应同时提供《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六)医疗机构执业地用房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七)用工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复印件;

(八)规范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

(九)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诚信承诺书(附件4)。

第八条  定点护理机构纳入流程及办结时限按照《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东医保发〔2020〕6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点护理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纳入定点管理应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承办的,应签订三方(经办机构、第三方承办机构、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第十条  定点护理机构拆分、合并或执业地址、机构性质、核定护理床位数等发生变化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到所属区县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不符合定点条件的,经办机构应终止服务协议。

定点护理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基础信息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所属区县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定点护理机构医护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医保信息系统、国家医保局网站动态编码维护系统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定点护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建立健全护理服务、财务会计、药品管理等制度。加强医护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为参保人提供优质、安全的护理服务。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加强定点护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定点护理机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稽核流程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定点护理机构执行医保政策、履行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医保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签订、协议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承担护理业务的定点机构,其定点资格继续有效,但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配置、床位设置等条件,经办机构对定点护理机构配置条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配置的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本办法实施后,之前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申请表

2、医护工作人员名单

3、护理项目备案表

4、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诚信承诺书

5、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综合评定

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


附件4


东营市长期护理

保险定点机构诚信承诺书


我单位自愿申请成为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并在协议履行期间作出如下承诺:

一、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严格履行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协议。

二、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业,守法经营,不做危害个人利益,危害基金安全的事情。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养老服务行为。

四、加强从业人员素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强化他们的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安全、暖心的护理服务。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


医疗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

基准分标准

基准分

择优分标准

择优最高分

核验材料

现场评估验收情况

基准分

择优分

合计

1

制度建设

有成册可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2


0

现场查验资料




2

财务管理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财务资料管理规范

2


0

财务管理人员名册及相应证书,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及记账方式书面材料




3

劳动合同

单位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数量与实际用工数量不匹配不得分

4


0

现场核验劳动合同文本、员工名册、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资料




4

环境建设

房屋建设结构良好,布局合理。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100㎡,绿化面积达占地面积35%以上,不达标的不得分

5

室外活动场所每增加30%加1分,绿地面积每增加10%加1分

5

现场勘验




5

康复设备

有适合失能人员预防性康复和治疗性康复的设施设备,有专(兼) 职康复人员现场提供服务,根据设施、设备配备情况酌情评分

5

有指导失能人员进行康复训练的图示和说明,有失能人员进行康复训练的程序和技术标准能对失能人员进行能力评估和康复评估

5

现场查验




6

科室设置

处室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各室独立、通风良好、清洁明亮、设置合理,有明显的标志牌,医疗废物分类处理、处置符合要求,不符合的本项不得分

5

每增加一个功能处室加1分

5

现场核查,查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等资质证件




7

医师配备

1.提供医疗专护服务的医疗机构至少配备2名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其中1名具有副主任或以上职称;2.提供医疗护理、机构照护服务的医疗机构至少配备2名第一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其中1名为专职职业医师且具有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3.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医疗机构至少配备2名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

6

配备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每增加1名,且评估验收时在岗的加2分

5

现场查验在岗情况及相关资料、证书




8

护士配备

1.提供医疗专护服务的医疗机构至少配备2名执业护士;2.提供医疗护理、机构照护、居家照护服务的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主管护师或以上职称的执业护士

6

配备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执业护士每增加1名,且评估验收时在岗的加2分

5

现场查验在岗情况及相关资料、证书




9

护理员

配备

医疗机构专职护理员与失能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1:3,与半失能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1:6

6

专职护理员与失能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1:2,与半失能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1:5加2分;专职护理员与失能人员配备比例为1:1,与半失能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1:4加5分

5

现场查验在岗情况及相关资料、证书




10

其他专业人员

配备康复治疗士(师)1名,营养士(师)1名

5

配备康复医师(可兼职)、心理咨询师(可兼职)

5

现场查验在岗情况及相关资料、证书




11

医疗设备

应配备与开展护理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诊疗器具、消毒设施等,不符合的本项不得分

3

配备大型医疗设备且可以正常使用的加2分

2

自拟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购进时间等,查验设备发票




12

视频监控

视频监控覆盖服务区域并正常使用,可以调取视频录像,根据覆盖范围酌情评分

3


0

现场核验设备使用情况




13

政策宣传、投诉

设置宣传、投诉栏,不符合的本项不得分

1

设置液晶宣传屏的加1分

1

现场核验




14

系统接入

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具备与医保系统对接的条件,不符合的本项不得分

5

每增加6个月加1分

2

自拟清单,包括系统开发商名称、使用时间、接口类型,与开发商签订的服务协议




15

票据打印

电脑、打印机及其他软硬件设施满足营业需求,能提供机打明细单,不能提供的不得分

2


0

现场打印测试




16

合计

60


40





评估标准可根据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评估验收人员签字:

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东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关于印发《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医保发〔2022〕7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6-16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近日,我局印发《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医保发﹝2022﹞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3年,人社局联合财政局、卫生局印发《关于建立东营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及管理作出规定,但随着我市长护险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原文件中的内容已不能满足目前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需要,2021年9月,我局印发《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内容进行了分类,为进一步明确定点护理机构类型、服务内容、机构配置、人员配置等问题,我们对现行长期护理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政策进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我们认真开展前期调研和政策研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医保协议管理相关政策新规定、新要求,对既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了总结、归纳,对未来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趋势进行研判,起草了《办法》,作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的配套文件。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东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医保发﹝2020﹞67号)、东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东医保发﹝2021﹞5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了护理类型。由原来的三种类型规范为四种类型。

二是扩大了准入范围。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民营医疗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卫生院、社会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室、门诊部等医疗机构纳入准入范围。

三是明确医护人员配置数量。根据定点护理机构承办不同的护理业务,明确应当配备的医师、护士、专职护理员数量及配备比例。

四是明确不同医疗机构可承担的护理业务范围。按照定点护理机构功能定位,明确各类医疗机构可申请承担的相应护理业务范围。

五是明确定点护理机构申请条件及纳入流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定点护理机构条件进行了设置,对定点纳入流程进行了规范。

六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医保经办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及医保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关于印发《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docx

政策原文链接:关于印发《东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医保发〔2022〕7号)

政策咨询单位:市协议机构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46-6231623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