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经信原料〔201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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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经信委(局)、建设局(建委),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促进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加强预拌砂浆发展监督管理,根据《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省经信委、住建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绿色发展,根据《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 号)以及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专业生产企业(厂)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其他功能性(含聚合物)干混砂浆的发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预拌砂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预拌砂浆纳入绿色建材管理,采取措施,加快发展。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发展预拌砂浆的协调服务、产业政策宣传、推广、统计分析、指导生产项目建设和技术创新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预拌砂浆使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环保、交通、规划、国土、质监、城管、金融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的相关职责,共同做好预拌砂浆的生产、推广、使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城乡规划、经济总量、建设规模、砂浆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状况和环保要求,并充分考虑与机制砂联动发展,以及现有砂浆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转型升级,组织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
第六条 加快推广应用预拌砂浆,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由市、县(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和范围,报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普通干混砂浆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