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和贸易委员会关于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有关备案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建材〔2010〕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规定,保留,公开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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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各设区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
根据《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18年修正案,以下简称
《条例》),为做好
《条例》的实施工作,现就
《条例》中涉及的有关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根据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备案管理工作,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备案管理,以及建设单位无法按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备案管理工作,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但下列情形按以下分工进行备案管理:
(一)县(市、区)尚未确立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备案事项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暂未确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设区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二)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由所在设区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三)国家及省属重点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备案,由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
二、备案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备案
1.备案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开工前十五日内,按本通知规定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十日内,将现场核实情况以备案回执(见附件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申请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备案表》(见附件三);
(2)建设工程施